-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85字
- 2022-07-29 17:35:14
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根据《工会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可见,《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将《劳动法》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
●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21条;《劳动合同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