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校园管理

1 学校能因学生违反校纪进行处罚吗?

情景再现

小单为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为贪玩,趁无人时多次向学校办公楼扔石头,砸坏了某办公室的窗户。经学校查实后,小单的班主任让小单围绕学校操场跑十圈作为惩罚。小单在跑步的过程中因体力不支晕倒被送往医院,家长得知后即刻找到学校理论,认为即便小单调皮捣蛋,学校也应该通知家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校或老师并没有处罚学生的权利,故要求学校对小单的住院承担责任。学校则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处罚,且跑步并不具有侮辱性质,且小单的行为情节恶劣,学校的做法没有问题。

法律分析

从目前全国中小学对学生管理的方式来看,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处罚是普遍现象,学校或老师是否有惩戒权也一直有争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有管理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的。部分地区的学校安全条例也对学校的惩戒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不可以实施的惩戒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所以学校或老师的惩戒措施应不具有侮辱性且应程度适当。

教育应立人为本,各学校应注意在制定违纪处分细则等校规校纪时把握合理的尺度。同样的惩罚对不同年龄的学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和影响,例如让一个高中的学生和一个小学的学生围操场跑十圈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上述情景中,虽然小单的确违反了校纪,学校也有权作出处分,但小单仅是一个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学校让其跑十圈的惩戒方式确实过重,学校和老师应该考虑小单的年龄和身心健康作出相适应的决定。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核心,学校在处理学生违反校纪的事件时,还应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工作,避免各方的误会。要做到既维护好学生的权利,也保证规范的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