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校园法律知识

第一节 校园保护

1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安安和小明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课间玩耍时,两人互相打闹,安安不慎撞到墙面导致牙骨折,即刻送进医院治疗。安安的父母了解发现,事发当时学校老师并未在现场,安安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便起诉要求小明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学校有明文规定不能嬉戏打闹,老师业已明确告知学生要遵守班规班纪、校规校纪,严禁在教室内和教室外追逐打闹,对安安和小明打闹致伤的行为,应该由他们自行承担责任,学校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时老师不在现场,学校方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勤勉的管理、疏导教育义务,故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1]

法律分析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是否需要负责,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以及管理的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学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包括所有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机构,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活动,如上课、参加运动会、参观、春游等均视为校园活动。在此过程中,学校具有监护义务。当学生在校打闹受伤时,属于参加校园活动时所发生的事故,应根据学校尽责的程度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例如,学校是否明文规定哪些事学生可以做、哪些事学生不可以做,遇到事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让学生知悉、演练,平时为避免事故学校采取了哪些措施,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是否进行正确处理等,都是考察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因素。

中小学生打闹嬉戏属于天性,即便在校规校纪中明确禁止,也难免有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和学校有关的伤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发现学生有打闹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沟通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的安全教育,尽到管理义务。如果发现学生打闹性质比较恶劣,甚至是同样的人多次发生,校方无法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控制时,需要第一时间对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及时反馈给学生的家长,寻求共同处理,问题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