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全流程实务指南:谈判·起草·审查·修改·签订·履行·管理
- 余斌
- 2050字
- 2022-07-29 17:33:04
五、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商业行为应遵循的商业准则,也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我国《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且在分编的许多法律条文中,也存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如我国《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466条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仅应按照上述法律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还应当遵守相互协作的基本商业道德。诚信原则要求谈判各方首先要恪守诚实,要表里如一,不得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其次要守信,要讲商业信用、恪守诺言、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一般来说,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协商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谈判中不遵守诚信原则的,除降低谈判效率,影响交易达成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据此法律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即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想法,也无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其主要目的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谓“恶意”,是指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假借谈判与对方进行磋商,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就是故意想给对方造成损害。如甲公司系一家经营汽车配件销售的公司。甲公司知道乙公司欲将经营的门店经营权进行转让,但为了阻止乙公司将门店经营权转让给竞争对手丙公司,假意与乙公司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实际上甲公司并不想购买乙公司的门店经营权。当丙公司购买了丁公司的门店经营权后,甲公司中断了与乙公司的谈判。后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不得不以比丙公司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门店进行了转让。甲公司的行为即属“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若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事实情况,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比如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谈判中,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其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即除了前文所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合理的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当事人按照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谈判,是否谈成,均属正常。但是,如若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谈判,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甲投资公司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在谈判中告知只要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甲投资公司保证提供开发该块土地所需的足够资金。乙公司便参与了该块土地的投标,并顺利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为了得到甲投资公司的资金支持,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且一直深信甲投资公司将会签订相应的协议。当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时,甲投资公司告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房地产市场现阶段前景不明,合作事宜搁置再议,遂拒绝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要求。此种情况下,甲投资公司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要求甲投资公司对相应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