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八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1093字
- 2022-07-26 11:47:14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262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13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请示答复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4日 国法秘函〔2002〕14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案例指引
李某某等人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案(2018年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案例摘要:哈尔滨市政府具有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法定职责,其先作出未予确认的“回复”,诉讼期间虽自行撤销了该“回复”,但案涉土地权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需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权,否则争议将长期存在,土地权属始终不明,既不利于对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也不利于土地权属争议双方矛盾的化解。法院确认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回复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对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