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业主能否独自利用自己屋前的公共绿地?

身边案例

武某、周某系某小区的业主,两家相邻。在两家相邻处有一片绿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周某在购买位于该小区的别墅后就对该绿地进行了改造、地面硬化并设了栅栏,将该绿地圈为其个人使用,由此与武某就绿地的使用多次产生矛盾。后来,物业公司、开发商与周某签订了《情况说明》,约定该绿地使用权归周某。因武某和周某就绿地的使用多次协商未果,武某将周某、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恢复争议公共绿地的原状,排除周某对该公共绿地的独占使用;(2)确认物业公司、开发商出具给周某的《情况说明》无效。

普法讲堂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涉案绿地的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该绿地由周某专有使用,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购买房屋时明示该绿地归其专有使用,故周某关于其对涉案绿地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无权单方确定绿地归某一业主专有使用。

小区公共绿地具有提高空气湿度、降温、减弱噪声、除尘等改善小区业主居住环境的功能,是衡量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同时,绿地也是衡量小区品质的一个关键性指标,绿地面积大小直接影响着房屋的价值。周某的改造行为,一方面影响武某正常使用房屋;另一方面其改变绿地原有用途,并圈为己用,不可避免地造成与该绿地相邻的武某生活质量下降,也可能造成武某的房屋价值减损。因此,武某作为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周某恢复原状。因该绿地原状已无从查实,周某应当拆除围栏,恢复该地块绿地功能,并消除对武某房屋的影响。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2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