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实现债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案例实录

苗某购买的商品房竣工,苗某按期办理了交房手续。由于苗某准备年底结婚,所以新房装修成了苗某的首要任务。按照苗某的预算,装修款大概需要10万元。可苗某手头只有2万元,剩下的8万元打算向朋友张某借。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苗某提供担保。苗某为了让张某放心,找了两个保证人——赵某提供抵押担保,将一间店面作为抵押物;某公司董事长崔某作为保证人。张某认为有了物和人的双重保证,借款没有了风险,便借了8万元给苗某。一年后,苗某无力偿还借款,但抵押人和保证人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相互推诿,认为应由对方先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实现债权的顺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分析

通常我们将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其顺序应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即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时,要区分物的担保的提供者:债权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在债权实现中其应处于在先的顺序;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物保与人保不区分先后顺序。据此,本案中,抵押人赵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的情况下,张某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即张某既可以先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先履行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温馨提示

在被担保的债权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如果约定了偿还顺序,则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偿还要求,以保证自身权益。

自测小题

选择题:马某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其自有房产和朋友常某的船舶作为抵押担保,同时又请了他的姐夫向某做保证人,均未就债权实现方式作出约定。贷款期限届满,马某未清偿债务,银行找到担保方和保证人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3]

A.马某:我没钱,应当先找向某履行保证责任

B.常某:应当先拍卖、变卖马某抵押的房产

C.向某:我可以承担保证责任,但你们要把马某关进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