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借贷担保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 全民普法图书中心
- 1185字
- 2022-07-29 16:56:10
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借款合同,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实录
张某经营了十年的灯饰城出现了经营困难,张某认为,为了维持灯饰城的正常运作,必须及时注入充足的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为了筹钱,张某四处奔波,后来朋友孙某同意借款以解燃眉之急。在签订借款合同之日,张某有事不能亲自到场,便委托助理王某作为代理人,授权其向孙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王某在与孙某的交谈中表示,公司的资金缺口是50万元,希望孙某鼎力相助。孙某同意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事实上,张某只想向孙某借款30万元,因此到还款日时,张某拒绝还款。那么,王某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
律师分析
王某超越了张某的授权范围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是无权代理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那么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所以,如果张某对王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表示承认,则该借款合同由张某承担法律责任,由张某负责按借款合同还款。如果张某未作出表示,孙某可以催告张某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张某明确拒绝或在催告期内未作表示,则王某超越代理权而与孙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就不能对张某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还款责任就应该由王某承担。本案中,张某拒绝还款,且未对王某超越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予以追认,所以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多借的20万元,应由王某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被授权的代理人应该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且得不到被代理人的承认的,超越代理权的部分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题:张某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权限已经终止。此后,张某又以A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对于B公司来讲,在知道张某为无权代理人后,其可以怎么办?( )[3]
A.催告A公司对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
B.通知对方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