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间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案例实录

张某因家中急需用钱,向吴某提出借款10万元。吴某同意借钱,但是要等其一个月的存款到期后才能将钱给张某,且希望张某能写张借条。张某表示接受,于是写了借条,双方还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利息等内容。一个月后,吴某把10万元现金给了张某。那么,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利息从何时计算呢?

律师分析

张某向吴某借钱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且双方属于先签合同后借钱的情形。吴某在出借过程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只是要求张某写了借条,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

所以,无论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这样有利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本案中,借款合同自张某实际收到借款时生效,利息也是从合同生效时才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温馨提示

为了维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借款合同在借款到位后生效。签订合同的日期并不能作为支付利息的起始日期,而应该以收到借款时为准。

自测小题

选择题:贾某口头向杨某借款5万元,后杨某通过微信将钱转给贾某。半年后,杨某要求贾某还款,贾某以双方之间无借款合同为由拒绝。贾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1]

A.正确,杨某与贾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贾某无须还款

B.错误,杨某与贾某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贾某应当还款

C.不完全正确,杨某与贾某之间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但贾某获得转账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