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司法解释与权威案例指引全书(下卷):含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 王竹主编
- 5273字
- 2022-07-29 17:03:10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8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经请字第3号《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内部控制,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此复
权威案例指引
►公报案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裁判摘要:委托贷款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裁判摘要: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
裁判摘要: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商业银行法》第37条。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商业银行法》第35条。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后按实际数额计算借款额度】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商业银行法》第42条。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与新原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与新原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的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与新原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对资金使用人使用资金进行监督,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旧贷,不能因合同中有银行有权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的约定而减轻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以上意见,供你院审理时参考。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510条,《商业银行法》第42条。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期限的认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联法规参见
►法律:《民法典合同编》第510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偿还借款: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第六百七十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沪高经他字第36号“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对于展期贷款的期限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应否以此认定该展期无效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你院请示涉及案件中的担保人的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法发〔199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确认。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
权威案例指引
►典型案例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九》(2015年12月4日)
典型意义: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在生活当中,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留有相关凭证,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力举证,导致败诉。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合同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息规则】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