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人生从理想的追求到典章制度的确立

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希腊人都在追求理想,到罗马人,则一变而为追求秩序,建立各种典章制度,以使公私活动都有章可循。罗马的两个重要制度是法律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确立

罗马法律制度从图里乌斯改革和十二铜表法的制订到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历经1000多年的演进过程。这个过程是和罗马的军事、政治、经济的历史过程紧密相联系的。罗马法律制度的演进可分如下几个阶段。

(1)公元前约578年到前534年——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改革。改革内容包括三点:①居民不论贵族平民,按财产分为五个等级,按等级规定兵役义务;②废除原有的血缘部落,建立地域部落,居民在部落就地登记户口和财产,确定权利和义务;③设立百人队大会,这是个以财产和地域为原则的国家权力机构。这次改革意味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这明显地优胜于古希腊的以血缘为主的小城邦的建制。

(2)公元前449年到前3世纪——成文法的制定。公元前449年颁布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此后,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平民的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有:公元前367年李锡尼·塞克斯都法案、公元前326年波提利乌斯法案、公元前287年霍腾西乌斯法案。这些法案的通过使平民取得了在政治和法律上与贵族平等的地位。

(3)公元前3世纪至前27年——制定了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包括公民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和法令以及一些习惯法法规,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内容主要是关于罗马共和国的国家机关活动、行政管理以及诉讼程序方面的若干规定,涉及私人财产关系的不多。共和国中期开始,公民内部财产关系迅速复杂化,市民法不够了,便通过最高审判官布告的形式颁布新的法律以补充之,这便是最高审判官法。内容大都关于财产关系。

公元前3世纪,随着军事征服地区的扩大和商业的发展,为解决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产生了万民法。内容绝大部分有关财产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和债权的问题。

(4)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法学家活动时期。帝国时期社会关系经济生活进一步复杂化,要求在财产关系方面确切地规定权利和义务,但国家法律尚不完备,不得不借助于法学家的研究和实践。奥古斯都赋予他们以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意见相同的有法律效力,意见不能一致的供审判官参考。1世纪前半叶法学兴盛,法学家人才辈出,是法学的“古典时期”。法学家们逐渐形成普罗库路斯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法学家的争鸣推动了法学研究和私法的发展。2世纪3世纪之交,法学进一步繁荣,法学家中最有权威的有五大法学家,他们是盖乌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死后,皇帝颁布“引证法”,以立法形式肯定五大法学家学说有法律效力。

(5)公元3世纪到6世纪——法典编纂时期。3世纪开始,帝国经济、政治全面危机,为维护帝国统治,兴起了法典编纂活动。起初由个别法学家编纂皇帝敕令,3世纪末“格里高利法典”、“格尔摩尼法典”便是。5世纪前期“狄奥多西法典”是公布的第一次官方编纂的皇帝敕令。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的法典编纂工作,编成了《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这便是流传到现在的“罗马法”。

《国法大全》包括四部分:①“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摘要,删除了业已失效的和与当时法规抵触的内容;②《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共4卷,以盖乌斯《法学阶梯》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是罗马法学原理的简要课本,具有法律效力;③《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卷,是历代法学家著作摘录,收入著作50多种,经过增、删、改作,已非原来面目;④《查士丁尼新律》,共168条,是上述《法典》编完后到公元565年之间陆续颁布的新敕令的汇编,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也有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规范。以上四个部分后世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这部汇编虽完成于6世纪中叶,但由于经过全体法学专家整理加工,因而能够反映出全盛时期罗马法的全貌。

罗马奴隶主阶级在1000多年里用武力建立了一个地跨欧亚非囊括地中海的大帝国,用法律治理着不同种族、不同语言、不同风俗习惯的2000多万人口。这套法律制度以“民法大全”的编成为标志,已经形成古代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罗马法律的体系

法学家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都把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类。公法是有关国家机关活动和官方宗教祭祀的规范,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包括财产、债务、家庭婚姻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罗马私法特别发达,内容也特别丰富。私法分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所谓人法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首先必须是自由人(奴隶不能算人,但人可以是无生命的[法人])。自由人享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称人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三种身份权——自由权、市民权、家属权构成。自由权是自由人享有的权利,最为重要,无自由权就谈不上市民权和家属权,即无人格权;市民权是仅为罗马公民拥有的特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荣誉权以及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其重要性次于自由权先于家属权,享有市民权才能享有家属权。家属权指家长主宰全家的权利,包括父权、夫权和买主权。三种身份权有一个消失,称人格变更。法人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主体,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只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其法律行为由其机构和代表人代行。其权利能力也只有在完成其目的事业的范围内才能真正享有。法人享有财产权、诉讼权、遗产继承权,法人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

物法是关于权利客体的法律规定。罗马法关于物的概念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也指对人们有用而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一切东西。这里我们应注意的是:首先,作为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罗马法把奴隶算作物,作为主人的财产;其次,物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法律上的权利,如债权、继承权、用益权等皆算作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权利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物权受到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物权分为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债权和抵押权六种,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余为他物权。此外,债也是物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债的发生或因私犯或因契约,前者是侵权行为引起,后者因签订契约而发生。物法除了物权和债而外,还包括继承法。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关于财产继承有详细的规定。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的一系列规定,内容涉及法庭的组成及其活动的一般原则、案件管辖、诉讼种类和时效等。

(三)罗马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经过1000多年的发展,形成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106。它反映了简单商品生产社会中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契约、债、遗产继承等,其中包括有后来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它提出了私人权利平等的原则;首创无限私有和契约自由原则;公法、私法划分清楚,私法内容尤其详尽,确定概念和原则时,措辞确切、严格、简明,结论明确。因此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07。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很大,尤其是文艺复兴以后,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差不多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法律,有的甚至略加修改就作为现行法使用。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开始,1804年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律《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称《拿破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以及欧洲大陆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法律都是如此。它们一起形成所谓的大陆法系。后来其影响又走出欧洲,遍及法、德、意、西、葡等国在亚非拉的殖民地,以及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和旧中国,即便是英美法系,虽与大陆法系有很大区别,但也深受罗马法影响,它们在发展本国法律时都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罗马法是古罗马人对人类文化的伟大贡献之一。

罗马法虽说是极端务实的,但其处理各种事务的差别性、精确性、严格性、恒定性、明晰性等特点,说明他们知性思维的能力并不低于古希腊人。只是他们仅仅娴熟地运用知性思维于法学实践中,未遑研究知性思维本身而已。当今政法公安部门特别重视形式逻辑的基本训练是非常有道理的。因此,法学研究从思维这个角度讲是逻辑训练的一种最好的实践形式。逻辑对法学理论框架结构的建立,如同它在自然科学体系中一样,是绝对必要的。

二、军事制度

在长期的军事行动中,罗马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征兵、兵种、装备、军队组织和指挥系统、安营扎寨、行军作战、纪律和奖惩等的规定做法。

罗马全体成年自由民都是军人,一年征兵一次。具体做法是这样的:一年一任的两名执政官选出之后,就由他们先选出军团指挥官(tribuni militum),在服役期满10年的军人中选出10名,在服役期满5年的军人中选出14名,共24名。服役期不同的两类指挥官互相搭配分成四个组,即每组6名指挥官。由他们负责挑选壮丁,组成四个军团。每个军团步兵一般为4200名到5000名,有时多达6000名。由于在挑选壮丁时四个军团有相同的优先机会,因此各军团士兵素质标准是大体相同的。骑兵由户籍官根据财产标准选出,每个军团各分配300名。征兵完成后新兵要举行宣誓,誓言包括表示他们愿意服从官长,并尽其所能地完成长官的命令。罗马军队对入伍宣誓是很重视的,士兵在整个服役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誓言。重新服役必须重新宣誓。

军队以步兵军团为主力。新兵宣誓后,军团指挥官给每个军团指定一个集合的日期和地点。到时划分兵种:年龄最轻的和最穷的作为轻装兵(velites);年龄大些的财产多些的作为重装兵(hastati);正在壮年的为骁兵(prineipes);年龄最大的为殿兵(triarii)。这是一个军团中按年龄和装备分成的四个兵种。计殿兵600名,这个数目是不变的;骁兵1200名,重装兵1200名,其余为轻装兵,后三个兵种人数可按比例增加。

轻装兵的装备是一口剑、几支轻矛,一只圆盾,一平顶头盔(上覆一张狼皮之类);重装步兵要有一套完整的武装,包括一只结实的长盾,一口双刃剑,两支长矛,一顶铜盔和一双护膝,有的还有护心铜甲;骁兵和殿兵装备同此,只是殿兵不用这种矛而用长矛。在马略改革以前装备都是自备的。

上述兵种,除轻装兵外,分两次各选出10名百夫长。第一次选出的10名百夫长有资格列席军务会议。百夫长们再指定同样数目的副官。然后把轻装兵以外的各兵种都分成10组,各指派两名百夫长两名副官,轻装兵则平均分配在每一组中。这样组成一“列”或一“连”,是军团的基本单位。最后从每连的行伍中指派两名最优秀最勇敢者担任旗手。当两名百夫长同在时,先选出的百夫长指挥右面一半,后选出的指挥左面一半;如若不是两人同在,则一人指挥全连。百夫长最重要的品格是在任何危急关头都保持沉着稳健,坚守阵地,坚守岗位。骑兵分10个联队,每个联队选出三个什长,各带领10名骑兵。第一个选出的什长指挥全联队,他不在时由第二个指挥全联队。他们的骑兵及所用武器起初有许多缺点,罗马人善于学习其他民族的长处,他们以希腊骑兵为榜样,很快改善了装备,提高了自己的战斗力。

罗马军队以上述方式组成四个军团,两名执政官各统率两个军团。此外还有同盟城市提供的辅助部队,盟军步兵人数和罗马步兵通常相等,骑兵则多三倍。他们统由罗马执政官指定的12名盟军总管(praefecti sociorum)管带。盟军分成三部分:盟军总管首先从盟军中选出1/3的骑兵和1/5的步兵作为“精兵”,将其余的再分作两部分,一部分称作“右翼”,一部分称作“左翼”。

军队这样组织好了,武装好了,各自回家。到期按约到指定地点集合。

集合起来后,军团指挥官带领士兵安营扎寨。无论是第一次结集还是以后的行军途中,罗马人的营寨都是一个式样的。方形的兵营四周围有栅栏(或壁垒)和壕堑。营寨地点选定下来后,首先确定帅帐位置,一般选在一个便于观察全营便于指挥的地方。在这里插下一面旗,在这面旗的四面都量出一条长100英尺的线来,使构成一块正方形的地方。沿着这四方形中的一条边——取水和供应粮食最方便的那一面——布置兵团。布置军团的第一步是布置军团指挥官的营帐(每个执政官统率两个军团,每个军团6名指挥官,共12名指挥官)。指挥官营帐和上述从四方形中选出的那条边平行,一字儿排开,离它约50英尺,背对帅帐,面向外方,彼此距离相等,展开的长度正好和军团营地全长相等。然后就是给士兵安营:在指挥官营帐前面向外量出去100英尺画一条平行级,线外给士兵安营。垂直于上述平行线,划出5条道路,道路两边面对面是士兵营帐。各步兵连和骑兵联队所占用的地面皆成一正方形。最中间的那条路两边是骑兵营帐;背对骑兵面向另一条路的是殿兵营帐;和殿兵隔路相对的是骁兵营帐;依次往两边推移,背对骁兵的是重装兵营帐;和重装兵隔路相对的是同盟军骑兵营帐;再外边是盟军步兵,背对骑兵面对壁垒。再说军团指挥官后面帅帐左右,这两面一面是广场,另一面是财务官办公和贮放给养的地方。广场和财务官仓库外边是精兵中的骑兵和侍奉执政官的志愿人员的营帐。这些骑兵照例不仅安营时靠着执政官,便在行军和别的场合也都经常跟着执政官和财务官。他们面对着帅帐和财务官营帐。和他们背对背,面向壁垒是精兵中的步兵,他们也和骑兵担任同一任务。这些之外,在广场、帅帐及财务官帐那一面,平行着军团指挥官们的营帐,同样隔着一条100英尺的空地,安扎了其余精兵中的骑兵,面向着广场、帅帐和财务官帐。跟那些骑兵背对背,面向壁垒及全座营寨的背部,布下其余精兵中的步兵。最后,营寨两边壁垒里面,左右两边还空着的地方,分配给外邦部队或偶然到来的盟军。罗马营地的这种固定的分配格局是很有利的。士兵一天行军之后,到了一个新的宿营地,只要一看地上画的线就立即知道自己的连队所在,迅速安顿下来。在这样分配营地之外,他们还在全营营帐四面和壁垒之间留出200英尺空地。这很重要。因为,如果夜间遭到攻击,他们可以有秩序地从各条道路出来,集合到这里守卫抵敌,避免了拥挤混乱,他们的营帐辎重也不会受到损失。

罗马军队在宿营生活中很注意几件事。一是每天黎明百夫长到军团指挥官处、军团指挥官到执政官处听令。二是每天日落时传达夜间口令。三是夜间值岗:执政官、财务官、军团指挥官、副将、参议的营帐,马队、壁垒和营门都有卫兵。四是夜间巡逻。这些都有极严格的手续交代,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失误,要受到军事法庭审判,处以笞刑。军官失职受到同样的刑罚。

再说说行军作战。罗马战阵以军团重装的步兵(包括重装兵、骁兵和殿兵)为主力,放在中间;纵深里前面是重装兵,依次是骁兵和殿兵,骑兵在外围。战场形势不利时,可后退形成方阵据守。行军时他们通常把盟军中的精兵放在前头,后面是盟军右翼及他们的驮运牲口。后面依次是罗马第一军团及其辎重,第二军团及其辎重,盟军左翼的辎重,盟军左翼断后。骑兵有时插在所属部队后行进,有时走在驮运辎重的牲口两侧,不让它们走散并保护它们。如预料有后面来的攻击时,只把盟军精兵从前锋改为后卫,其余次序照常。两个军团和左右两翼按日交换一次。轮流担任前锋和后卫。如遇地方宽敞,还可有另一种行进次序,即重装兵、骁兵、殿兵形成三列平行纵队,辎重队插在部队中间,如遇危险,只要一个动作,步兵即可迅速照战斗队列排好,辎重牲口也可受到保护。

罗马军队强大的战斗力,除了上述科学的组织和指挥因素外,大概(也许更重要)就是它的赏罚制度和荣辱观念了。偷窃、伪证、自残都要受到笞刑。如果整个队列临阵脱逃,则处以什一抽杀。向长官谎报战功骗取荣誉的,在担任掩护任务时擅离岗位的,在两军接战时扔掉武器的,都被认为是耻辱,是要受到处分的。战斗中立功的受奖励。首先登上城头的,奖金冠一顶,救护战友的,奖市民荣冠。杀死或杀伤一名敌人可得规定奖品。除了实物奖品而外,有功者还受到将军在士兵大会上的赞扬,他们的光荣事迹一直流传到家乡,回到家乡时受到宗教游行的迎接。这样形成风气,罗马士兵都能坚守战斗岗位,勇敢作战,宁死不退,从而保证了指挥意图的胜利实现。

我们于此不厌其烦地介绍罗马的军事方面的典章制度,是考虑到罗马人能建立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主要依靠其强大的军事力量。而其强大与它的军事建制有关。这种建制如上所述,似乎纯然是一些具体措施,但实际上包含了原始的系统工程的构思。它的局部的设计,定量的配合,在如何有利于指挥进退的前提下,达到机动灵活而又章法不乱的整体结构的形成。谁说罗马人一点辩证头脑都没有呢?军事制度的构思及其实践,便是他们的辩证思维的现实表现。

古罗马在科学认识史上的地位似乎是黯淡无光的,其实它面对复杂的人类社会制度的建立是煞费苦心的。古罗马人显示了人类非凡的才干,如何管理日益扩大的纠纷迭起的人类群体,他们提供了完备的政法军事的理论与制度,影响迄今,遍及全球。古罗马人在工程技术特别是建筑方面的成就也令人瞩目。能力是智力的实践,反过来又磨炼智力,因此,古罗马人在人类认识能力的发展上的贡献,绝不亚于古希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