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章 人格权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我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我国民法典是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是改革开放几十年积累的民事立法经验总结,遵循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律。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法治基础,《民法典》的正式出台,必将开启国家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我国民法典是最具有时代特征的民法典,体现了当代人文主义精神的立法思想,奠定了我国法治建设以保护人的尊严为主题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突破是在分则中独立设置人格权编。纵观19世纪、20世纪的各国民法典,都没有特别规定人格权。《法国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只是在总则和侵权之债的规定中规定了部分人格权。《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作了一些人格权的规定,但是都写在民法典的总则中,条文不多,内容不丰满。即使在21世纪之初出台的《乌克兰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人格非财产权”编,内容也比较庞杂,规定了较多公法的权利,人格非财产权编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人格权编。我国《民法典》经过长期准备,也经历了激烈的理论争论,终于在分则专门设置了人格权编,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是先进的立法,把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将人格尊严作为核心概念,让每个人都在人格权的保护下,确保其主体地位,受到尊重,有尊严地生活。我国《民法典》专门规定人格权编,是具有时代特征的做法,突出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特色。

第二,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比较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依我所见,人格权包括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一是抽象人格权,二是具体人格权。《民法典》对人格权类型的规定,在抽象人格权方面,第990条第2款,首先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其次,第993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利益许可他人使用,确立了人格权的公开权;再次,第130条规定了自我决定权,包括了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这三种权利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抽象人格权体系。在具体人格权方面,除了明文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之外,还通过变通的方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声音权、形象权以及信用权。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两大体系,构建了我国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第三,《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内容充实而且丰满。在规定人格权的条文中,由于在分则部分独立成编,立法空间比较宽阔,因而对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法都规定得十分具体。例如,不仅在生命权中规定了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尊严维护权,而且对其他人格权也规定详细的内容,如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临床试验、规制性骚扰行为,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私人生活安宁、AI变脸构成侵害隐私权等,体现了时代精神,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的人格权。

第四,《民法典》规定了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与《民法通则》规定方法不同,《民法典》规定保护人格权,不仅适用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还特别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主要救济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问题。人格权请求权主要维护人格权的完满状态,主要的救济方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人格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道,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保护系统,能够更完整地保护人格权。

可以说,我国《民法典》的内容中闪耀着一个大写的“人”字,体现的是人文主义立法基点。在民法典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其性质有了根本转变,从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调整人身关系,同时也主要调整亲属之间的关系,忽视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调整,开始向重视人格权和人格尊严,强调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保护的转变,民法典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使21世纪的民法典突出人文主义立场和人文主义精神,注重保护人格权。在这样的历史转变中,我国在经历了“文革”践踏人格权的惨痛经历后,从《民法通则》开始就特别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历经30多年的经验积累,终于有了今天的《民法典》人格权编。

本书研究人格权法,就是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为基础,全面阐释我国人格权法的要旨和具体适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