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社会契约论》:如何建构一个好的政府

法国资产阶级的革命先驱者——让·雅克·卢梭

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伟大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法国资产阶级的革命先驱者,也是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一生著述颇丰,较有代表性的作品有《社会契约论》《爱弥儿》《新爱洛依丝》《忏悔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等。

让·雅克·卢梭

一、作者生平

让·雅克·卢梭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日内瓦共和国。他的父亲依萨克·卢梭是新教教徒、钟表匠。卢梭是父母的第二个儿子,他出生后几天母亲就去世了。

据卢梭《忏悔录》记载,他10岁前的童年生活还是很愉快的。他父亲喜欢古希腊、古罗马经典,曾亲自指导小卢梭阅读,这让卢梭在幼年时期对古希腊民主政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好景不长,卢梭10岁时,父亲因和人产生纠纷,诉讼失败,逃往里昂,卢梭过上了漂泊不定的生活。他从未接受过系统的学校教育,只是断断续续从牧师或家庭教师那里学习过一些零碎的知识,他的学识基本上是靠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业余阅读得来的。

卢梭当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乐谱抄写员,一生颠沛流离,历尽艰辛。1749年曾以《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敦化风俗》一文而闻名。1762年因发表《社会契约论》《爱弥儿》而遭法国当局的追捕,避居瑞士、普鲁士、英国,1778年在巴黎逝世。

卢梭死后,《社会契约论》开始发挥它的作用,并对法国大革命起到了助推作用,在当时革命运动领袖人物发表的文章和演说中,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论点,比其他任何一个思想家和政论家的言论被引用的次数都要多。

二、为什么要写这本书

卢梭之所以写这本书,一是对18世纪法国现行的政治感到厌恶,二是和他的经历有关。

在18世纪的法国,谈论政府的形式问题是一个必然要掉脑袋的事情。当时法国实行的还是君主专制制度,政府的形式早已确立,就是国王说了算,正如太阳王路易十四所说的:“朕即国家。”

卢梭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学校教育,但经过自学还是建立起超于常人的政教思维与法治理念。他是读普鲁塔克(罗马帝国时代希腊作家)的《名人传》等书长大的,古代的伟人和制度令他心驰神往,形成了他爱自由、爱共和的思想,也塑造了他倔强高傲、不甘被奴役的性格。

后来,在威尼斯的考察和游历让他对现存的制度深感失望,堕落的民风和懒散的政府使他认识到,近代民族的腐化堕落恰恰是由于其落后荒谬的政治制度造成的。正如他在《忏悔录》中所说的:“所有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所以,卢梭认为,如果他写一部论述政治制度的著作,为人类指出最好的政府形式,那么于人类而言将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于是他开始构思一部规模宏大的政治学著作,名称就定为《政治制度论》。按照卢梭原先的设想,《政治制度论》将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阐释政治权利的原则,另一部分论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但在写作的过程中卢梭逐渐感到力不从心,认为自己无法完成这样一部庞大的著作,于是他将已经写成的部分独立成书,就是《社会契约论》。

三、研究的核心:什么才是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才是社会契约。在卢梭眼中,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每个个体必须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契约的形式与他人组成政治共同体,将个人与集体联合起来,用共同的力量来保证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以此来反抗统治者的专制统治。具体来说,卢梭的观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广义的枷锁是合理的,狭义的枷锁是需要打破的,如果不打破,就要以契约的方式来对专制进行限定。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是《社会契约论》的开卷之语,也是最核心的观点之一。

卢梭对“枷锁”进行了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说,“枷锁”指的是社会本身对人作为自然人的约束,这样的约束是迫不得已的,但又是合理的。因为没有道德和法律约束的社会必将陷入混乱,所以它必须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大家共同默认的社会法则。从狭义上来说,“枷锁”指的是封建专制统治,也就是在这样的政治形式下人民失去了政治上的自由权利,所以被隐形的枷锁牢牢套死。在卢梭看来,人生而自由,没有任何人有资格“教育”别人,因为人都有权利拒绝他不想做的事情。除非人民根据符合自由精神的前提与社会管理者或人民公仆订立契约,人民或者公民才有遵守这个契约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享有政治上的自由,即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

第二,对于如何与社会签订契约这个问题,卢梭指出,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它能够作为其他权利的基础。然而这种权利并不来自自然。因此它建立在约定之上。

人与人的叠加共同组成了社会,而与社会签订契约实际上也就是与社会中的其他个体签订契约,只要大家彼此遵守合约的条款,那么契约就永久成立。

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权力应该来自权利,而不应该来自任何形式的世袭或任命,这是政治上的自由和专制的根本性区别。这当然会让上层统治者不快,因为法国的皇权是世袭制的,在这种制度下,主人把自己的统治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里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无条件的,它可以保证主人永远做主人。卢梭认为,这种由强力组成的权利,它所规定的任何的“不服从”都是非法的。这种权利不能来自强权,只能来自约定。而且这个约定是有一定转让条款的,也就是说统治者得答应人民一些条件,人民才会把自己的自由出让给统治者,让他来统治自己。出让并不意味着出卖,卢梭绝不赞成把自己剥夺得一无所有。他认为专制制度是不合法的,因为它没有让人民做主是否承认它,而它一旦这样做,就不能称其为专制了。

第三,对于如何对抗这种专制力量的问题,卢梭认为,所谓的“社会契约”就是一种解决方式。每个个体在自愿的前提下,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将自己与他人组成政治共同体,将个人与集体联合起来,用共同的力量来保证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并以此来反抗执政者的野蛮统治。

按照卢梭的设想,人是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其间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懂得了“共同协作”。于是,人开始成“群”,契约观念和“群”的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群”的力量大于个人的力量,能够战胜个人战胜不了的困难。社会契约最大的合理之处在于,个人对整体的服从其实只是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因为他是自愿与他人结合成为社会成员的,合约也是他自愿签订的,所以这个群体里的一切规章制度都是他默许的。虽然他丧失了天然状态下的自由,但是却得到了社会的自由,这才是社会契约本来的意义。而卢梭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也就是他所设想的国家创立的过程。

四、研究的对象:什么样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社会契约论》是围绕“什么样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展开的。卢梭指出,常见的政府形式有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三种,究竟哪种适合自己的国家,要看国家和民族的实际情况。评判一种政府形式是否合格,要看人口的数量,如果人口持续增长,那么这个政府就是合格的政府。

关键词一:政府与自由。

之于政府,首要就是自由两字。自由的行为有两个必要因素,其一是行动的意志,要有动机;其二是行动的力量,要有能力。对政治体来说,意志就是立法权力,力量就是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它针对的是公民全体。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它针对的是个人,也就是人民选出的代理人,政府就由这些人组成。从社会契约的立场上来看,人民“服从”政府官员,只是服从于自己的委托和信任,官员只是以人民的名义行使人民托付给他的权力,在权力被滥用的情况下,人民有充分的权力限制、改变和收回官员手中的权力,因为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从人民手中转让出去的。

关键词二:政府的三种形式。

卢梭继承了孟德斯鸠的说法,认为政府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其中,人民集体具有主权权力的政府,那就是民主制;如果主权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民的手里,就叫作贵族制;如果政府的权力都集中在一个人手里,所有人都从他那里领取权力,那就是君主制。

什么样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呢?卢梭认为要看具体情况,他指出,官员数量要少于人民数量。依此原则,民主制适用于小国,贵族制适用于中等国家,君主制则适用于大国。但这似乎也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政府的形式更加复杂,也许不止这三种,即使这三种形式本身也不是纯而又纯的政府形式。他提出,可以有混合的政府,而且,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用于一切国家,也不是所有民族都适用于自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与其问哪一种政府是好的政府,不如问评价一个民族治理的好坏的标准是什么。但是这个问题从来也没有解决,因为不同的评价者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君主制下的臣民会称赞社会的安定;民主制下的公民会称赞个人的自由;君主制下的臣民宁愿保证自己的生活,而民主制下的公民则宁愿保证自己的人权。卢梭的标准与众不同,他认为,政治结合的目的只在于保障生存和繁荣,而生存和繁荣的标准就是人丁兴旺。所以他认为,能保证人口持续增长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是应该被创建的政府;而在统治中人口逐渐凋零的政府就是应该被取缔的政府。

关键词三:合法政府的创建。

卢梭认为,政府必须有两种行为才算合法。首先是法律的确立行为,通过立法手段,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规定了一个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组织起来,以执行法律的政府;其次是法律的执行,由人民任命的政府首脑来管理已经确立起来的政府,但是这样的管理行为只是法律授予的结果,或是政府的职能,而不是另一项法律。也就是说,政府始终受法律的管辖,而没有实际上的特权。

在创建政府而政府没有真正出现之前,人民的立法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人民团体本身也是一个机构,自己制定法律,自己来执行,类似于自己向自己提交一个等待全体会议上通过的法律报告。换句话说,这种行为的行政身份代替了它从前的立法身份。虽然这样的情形在实践上是困难的,但是它却反映了民主制的便利,整个过程就是一次简单的确立公共意志的行为。大家彼此表决,等公意确定了之后,这种由广大人民群众组成的“临时政府”也就可以解散了。为了日常事务的有效处理,它需要重新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政府来代替之前由民众组成的临时机构,这就是卢梭理解的政府创建的过程。

五、研究的视角:对法律的合理制定与民族性的综合考量

卢梭认为,如果要保证公民的权力不受侵犯,就必须制定合理的法律来规范社会,这样可以防止专制统治的产生和个人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在制定法律时还需要考虑民族、领土、人口等民族性问题,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法律的合理制定与民族性的综合考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观点中。

第一个方面,制定法律的,只能是公民。

社会契约的核心就是保障主权在民,而保障的基础就是制定合理的法律。卢梭阐述了法律的实现途径,就是立法的权力及过程,应当由公民来掌握和参与。换句话说,制定法律的,只能是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哪怕是君主也只是国家中的一个成员。在这种情形下,无须问法律是否会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而已。卢梭还强调,要把法律和命令区分开来,命令只是个别人的行政举措,而不是法律。而凡是实行法制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卢梭都称之为共和国。“共和国”在拉丁语中是“公共事物”的意思,所以在卢梭眼中,一切为了公意、公权、公平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

第二个方面,要有一个好的立法者。

法律还停留在“应当”的层面,还没有转变为现实。人民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是该如何创造呢?卢梭指出,个人是盲目的,出于各种局限,很多人不知道什么东西对自己好,他们甚至不知道该如何才能使自己幸福,所以不能人人都参与立法这样重大而困难的事情。于是,就有一个法律实现途径的问题,这途径要保证法律不受个别意志的诱惑。为此,人民要选出一个能代表大众的机构,而这个机构的成员,要代表人民的理性、知识、道德,总之要代表人民进行正确的决断。所有这些问题都归结为:要有一个好的立法者。

立法者应体现的最高智慧,是理性而不是感情,它的使命,是发现社会最好的规则并关心人民的幸福。卢梭认为,立法可以起到改变国民性的重大作用,它可以使个人深刻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分子,并因此感到骄傲。这就不是生理上的生命了,而是精神上的生命。这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生命,是靠他人或社会的力量来维持的,它远比个人的力量更长久、更伟大,这就是立法可以达到的最完美境界。另外,一个人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否则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腐败。卢梭认为罗马帝国快要灭亡的一个征兆,就是立法权威与主权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的人身上了。

第三个方面,人民是接受法律的对象,所以立法者要对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行考察。

卢梭还对“人民”这个概念做了详尽的分析,他认为,制定出好的法律不一定就能施行,还需要有适于接受法律的人民。很有可能,这种法律本身是好的,但对于某个民族来讲却不太适合。一个民族的风俗和偏见远比法律更加根深蒂固,且难以改造。就像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所说,一个习惯于在君主制下生活的民族,即使是意外获得了自由,也不能保存自由。一个民族就像一个人一样有着自己的性格特征和行为习惯,一旦确立,终生难改。民族、风俗和法律的辩证关系是启蒙思想家们必须着重讨论的问题。在这里,法律的作用相当于社会环境,它对一个民族风俗和性格的形成有重大影响。卢梭相信,好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会培养人民好的风俗,坏的法律会使社会滋生贪污腐败。一个民族性格的不同,能适应的国家体制可能也就不同。就像一个人一样,没有人可以和他长得完全一样,一个民族也不可能将其他民族的个性完全照搬照抄。

六、拓展阅读

(1)《爱弥儿》/让·雅克·卢梭著

(2)《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让·雅克·卢梭著

(3)《忏悔录》/让·雅克·卢梭著

扫码获取附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