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岩土工程勘察各阶段任务与要求

4.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4.1.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地质条件作出基本评价,评价厂址的适宜性,宜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相对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厂址方案。

发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对拟建工程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分析,为下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提供依据。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是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主要任务是从岩土工程角度出发,对各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主要工程地质条件作出基本评价,推荐场地相对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厂址。“基本评价”的含义是:本阶段作出的主要结论在下阶段不能推翻,不应有原则性的出入,如本阶段从岩土工程条件提出“适宜建厂”的厂址,在下阶段不应成为“不适宜建厂”的厂址。

“初步可行性研究”简称为“初可”,“可行性研究”简称为“可研”,下同。

4.1.2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了解工程拟建规模和单机容量,并应搜集下列资料:

1 1∶5000~1∶50000的地形图;

2 区域地质、地貌资料;

3 区域地震及地震地质资料;

4 厂址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地质灾害资料;

5 遥感地质资料;

6 物理、化学勘探资料;

7 矿产及开采情况,塌陷边界及影响范围;

8 地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9 当地建筑经验。

4.1.3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各厂址区的区域地质、区域构造和地震活动情况,以及厂址附近断裂分布情况,提供厂址区的地震动参数,对厂址稳定性作出基本评价;

2 应初步了解各厂址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成因类型及分布特征,对工程拟采用的地基类型提出基本意见;

3 应调查了解各厂址区及其附近地形地貌特征、不良地质作用及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或避开的建议;

4 应调查了解各厂址区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对场地的影响;

5 应了解各厂址区及其附近矿产分布、开采和规划情况;

6 应初步分析各厂址区环境地质问题,以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本条所列初可勘察的主要任务及所研究的问题均是可能影响厂址建设的工程地质问题,为避免对以后各阶段勘察工作产生误导,在初可阶段对这些问题应有定性的了解,防止出现原则性的错误和遗漏。因此在初可阶段,对重大的影响工程建设的地质问题一定要有正确的定性了解和认识,为后续各阶段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

4.1.4 当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以上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

1 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可能性作出初步评价;

2 厂址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对建筑抗震的影响。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规定在地震烈度Ⅵ度时,对液化沉降敏感的乙级建筑物可按Ⅶ度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和处理。发电厂总体属于对液化沉降敏感的乙级建筑物,所以本条规定了当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或大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以上时,初可勘察应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问题作出初步评价的内容。

以上说明也同样适用发电厂可研、初步设计阶段勘察。

4.1.5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应以搜集资料和现场踏勘为主,必要时可进行工程地质调查或测绘、工程遥感、工程物探及适量的勘探工作。

初可勘察一般时间较短,面广点多。它只要求取得各厂址的地震地质和主要工程地质条件的概略性对比资料,对影响厂址建设的工程地质问题不要求研究详尽深入,只作出基本评价,并提出下阶段应查清解决的问题。初可勘察的这些特点使得其工作方法以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只有当采用上述方法不能对一些影响厂址成立与否的重大工厂地质问题作出定性结论时,才考虑进行适量勘探工作。

在下列情况下可考虑进行适量勘探工作:

(1)存在特殊性岩土,且分布较广、厚度较大,可能对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且缺乏必要资料,难以对将来工程建设进行治理的难易程度和费用作出初步评价和估算,或影响厂址的取舍时;

(2)厂址可能存在规模较大的隐伏不良地质作用,如岩溶、土洞等,这些现象可能影响工程场地的稳定性或对工程建设投资有较大影响,工程处理难度较大时;

(3)当场地存在可液化地层,现有资料和调查又难以对液化问题作出定性结论时;

(4)厂址区缺乏地层资料,经踏勘调查,对大致地层情况仍不清楚时。

在进行适量勘探工作时,应根据场地条件和所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方法,优先采用遥感、测绘、物探方法。初可勘察对地震动参数和地震基本烈度的确定,主要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4.1.6 对厂址的评价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厂址区域地质构造情况、厂址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情况及其避开可能性与治理难易程度;

2 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对建筑抗震的影响;

3 地基岩土特征及拟采用的地基类型,岩土工程治理难易程度;

4 地形起伏及对场地利用或整平的影响。

本条对初可勘察评价的推荐厂址提出了主要考虑的四项条件,以使初可勘察能从岩土工程条件出发,推荐场地相对稳定、投资较少的厂址进入可行性研究,不致出现大的差错。

在评价和推荐厂址时,首先要考虑其稳定性问题,应分析各厂址是否存在可能颠覆厂址的地质问题。厂址应避开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40g,地震基本烈度Ⅸ度又非坚硬完整岩石地基,或虽为岩石地基但厂址附近有强烈活动或规模较大的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下同)存在的地段;或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0.30g,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或Ⅷ度,但厂址存在活动断裂或属于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方面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或岩溶、土洞、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地段。采空区、人工洞穴密集地段以及厚度很大,难以处理的特殊岩土场地也宜避开。因为这些场地虽可治理,但往往花费巨大,处理耗时长;此外,对地下有可开采矿藏和预测存在有影响厂址稳定的其他环境地质问题的场地也应避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