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钢材

5.3.1 钢材牌号和材性应根据结构或构件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法、钢材厚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选用。

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和Q420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

5.3.2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以及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采用的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非焊接的起重机梁、起重机桁架、有5t以上锻锤或相当的振动设备或重型厂房的屋架和托梁、跨度大于24m的托架、跨度大于42m的屋架和需要弯曲成型的构件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本条规定了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合格的保证项目。碳含量对焊接结构的焊接性能影响较大,因此,对焊接承重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钢材的冷弯实验是塑性指标之一,同时也是衡量钢材质量的一个综合指标;通过冷弯实验,可以检验钢材颗粒组织、结晶情况和非金属夹杂物分布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鉴定焊接性能的一个指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3 对于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当结构工作温度不高于0℃但高于-20℃时,对Q235钢和Q345钢应具有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Q390钢和Q420钢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当结构工作温度不高于-20℃时,对Q235钢和Q345钢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Q390钢和Q420钢应具有-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对于需要验算疲劳的非焊接结构的钢材亦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当结构工作温度不高于-20℃时,对Q235钢和Q345钢应具有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Q390钢和Q420钢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起重机起重量不小于50t的A4、A5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梁,对钢材冲击韧性的要求应与需要验算疲劳的构件相同。

结构工作温度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中所列的最低日平均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内的结构,可提高10℃采用。

5.3.4 当焊接承重结构的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中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5.3.5 下列承重结构和构件,不应采用Q235沸腾钢: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且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或构件;

2 工作温度低于-20℃时的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但可不验算疲劳的结构或构件,以及承受静力荷载的受弯或受拉的重要承重结构或构件;

3 工作温度不高于-30℃的所有承重结构或构件。

5.3.6 热加工车间承重夹钳起重机或刚性料耙的起重机梁,宜采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5.3.7 对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结构,宜采用耐候钢,其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 4172的有关规定。

5.3.8 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