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规划

4.0.1 县及县以上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建设应编制地区性规划。

为保证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科学决策,使这项工作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效益,搞好县(含县)以上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各项规划指标、做好区域性的工程布局是十分必要的。本节的规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各级主持的工程,乡村一般不进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规划。

4.0.2 地区性规划应根据当地的雨水资源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需求,提出开发利用规模。

对雨水的利用既要有效,又应有一定的限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估算,我国近年来已建成的雨水集蓄工程利用的雨水占这些地区雨水总资源量的比例还不到1%。按照有关省区的发展规划,在今后10年内,雨水资源的利用率也不会超过总量的2%~3%。

4.0.3 地区性规划应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规划相协调,并应与水土保持及节水灌溉等规划紧密结合,同时应注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4.0.4 地区性规划应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

4.0.5 地区性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分析论证本地区缺水状况、发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应与其他供水工程措施进行技术经济的对比分析。

2 应分析确定规划期内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解决本地区用水困难的人畜数量、生活供水定额、发展集雨节灌的面积、作物类型和灌水定额、发展养殖业和农村加工业的规模和供水量等主要指标,以及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规模,并应根据近、远期解决缺水问题的迫切性和经费、劳力投入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其发展速度。

3 应根据本地区气候、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特点进行分区,并确定不同类型区域的雨水集蓄利用方式和工程布局。

4 应根据本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用途,分别提出不同类型区域的典型设计。

5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估算本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设的工程量和投资。

6 应分析评价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对本地区生态系统、水环境及人畜健康影响。分析宜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

7 应编制本地区性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分期实施计划,并提出组织管理、技术支持、资金筹措、劳力安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