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T 50552-2010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主编
- 7字
- 2022-07-15 11:24:34
3 初步设计文件
3.1 基本规定
3.1.1 露天煤矿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基本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评审备案的矿田勘探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2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
3 露天煤矿矿业权设置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 经审查的露天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报告;
5 经审查的露天煤矿安全预评价及安全核准文件;
6 经审查的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7 经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8 经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
9 项目核准文件;
10 项目所需的规划选址、供(或取)水、供电、外运铁路接轨等协议;
11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及标准。
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以经评审备案的矿田勘探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露天煤矿矿业权设置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经审查的露天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报告、经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以及项目建设所需的规划选址、供(取)水、供电、外运铁路接轨等协议为依据,保证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有可靠的依据,避免造成重大浪费和隐患。
3.1.2 露天煤矿初步设计的技术原则和主要技术方案的确定,应符合项目核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建设条件发生改变,需要对建设规模、首采区及拉沟位置、开采工艺及露天煤矿总布置方案等重大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时,应由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或审批手续,并在初步设计中对修改的重大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初步设计应以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设计依据。建设规模、首采区及拉沟位置、开采工艺等是露天煤矿的主要技术原则,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修改时,也应有原批准部门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