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产业政策,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制定本标准。

我国没有露天煤矿初步设计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的国家标准,过去主要依据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的内容及深度规定,但随着我国露天煤矿技术进步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新技术和新开采工艺得到广泛应用,国家对环保、用地、节能、消防、安全等内容要求越来越高。另外,我国煤炭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原《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已满足不了露天煤矿初步设计内容及深度的要求。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露天煤矿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设计文件满足编制内容及深度的要求,将有利于提高露天煤矿设计质量。

近年来,国家对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开发、安全生产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颁布了一系列煤炭工业法律和政策。如《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0号公告)等,是保障和落实“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发展战略、指导煤炭工业改革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和政策,是制定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年生产能力1.0Mt/a及以上的新建或改建、扩建的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露天煤矿)。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年生产能力1.0Mt/a及以上的新建或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因小型露天煤矿在开采工艺、系统环节和装备等方面相对较简单,在设计内容和深度有较大差别。难以按大、中型露天煤矿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1.0.3 露天煤矿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管理程序的规定。露天煤矿的设计,不应少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本条规定露天煤矿设计不应少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于2006年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对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查、项目核准、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开工、安全监管、项目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作了严格规定。露天煤矿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关于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初步设计是施工图的设计依据,是指导煤矿建设全过程的纲领性技术文件,跨越初步设计阶段,可能会给建设项目带来重大损失和安全隐患,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为了规范设计程序,避免因设计程序简化给国家或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条必须严格执行。

1.0.4 露天煤矿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指导露天煤矿合理建设、保证露天煤矿建设技术方案顺利实施和合理控制投资的要求,应起到指导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作用,并应满足编制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篇设计的要求。

本条对露天煤矿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提出了原则要求。以保证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避免给建设项目带来重大损失和安全隐患。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露天煤矿施工需要,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合理节省建设投资。

本条对露天煤矿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深度作了原则规定。

1.0.6 本标准规定了露天煤矿设计文件编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 露天煤矿设计文件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