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各类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单建掘开式工程和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

1.0.3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 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包括水文地质资料。一般情况下,大型人防工程施工要作施工组织设计,中、小型工程施工要有施工方案。

1.0.4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人防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工程质量,一定要严加控制。像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建筑材料,应该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电缆应具有经专门机构检测的试验记录。

1.0.5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施工实践经验,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进行施工时,施工前需要了解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基础详细情况,以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施工中需要采取加固等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确保其安全使用。

1.0.6 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人防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较多。为保证施工质量,需要及时进行中间检验或对分项工程进行检验。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修补。

1.0.7 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0.8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6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9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条件复杂,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由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制订了很多国家标准,本规范内容不可能包括所有的规定。因此,在进行人防工程施工时,要将本规范和其他有关现行国家标准配合使用。这些国家标准主要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锚杆喷射混凝土技术规范》、《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1.0.10 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