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转股模式下的税负

3.2.1 持股非上市公司

马老板原来是阿里巴巴的高管,后辞职创业。他计划新成立一家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成立之初,马老板就定好了股权战略,科技公司将被阿里巴巴并购,通俗地说就是养肥了卖给阿里巴巴。

科技公司马上就要工商注册了,如何选择股权架构呢?摆在马老板面前的有三种选择:A个人持股直接架构;B持股公司间接架构;C有限合伙间接架构。

哪一种选择税负最优呢?让我们为马老板算算账(见图3-6):选择A个人持股直接架构,马老板转让科技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税;选择B持股公司间接架构,持股公司转让科技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分配给马老板,需要缴纳两道税,合计税负40%[1];那么选择C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呢?

图3-6 三种股权架构税负图

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所以其卖股所得无须缴纳所得税,仅由合伙人马老板交一道个人所得税。那马老板到底要交多少个税呢?要想知道马老板交多少个税,先要确定税率。要想确定税率,又需要先确定税目。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和税率如表3-1所示。

表3-1 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表

注:本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整理而成。

①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表3-1的税目中,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相关的有两个:一个是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一个是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时,适用税率为35%。

马老板应该用35%[2]的税率还是20%的税率呢?根据税法规定[3],这取决于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是不是“创投企业”[4]

1.创投合伙企业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其适用税率是有选择权的。该创投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在这种核算模式下,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20%;该创投合伙企业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在这种核算模式下,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35%[5]

如果单看适用税率,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更合算。但实务中并非如此,因为创投合伙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虽然适用税率是20%,但税基是收入减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6];如果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虽然适用税率是5%~35%,但税基是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7]。所以,对于创投合伙企业,需要结合预测的财务数据做好税负测算,然后选择适合的核算模式,以保证税负最优。

2.非创投合伙企业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创投企业,则其无论采用何种核算模式,转让股权所得都将适用“经营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35%的税率[8],税基为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在本案例中,马老板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仅仅是持股平台,并非创投企业,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转股所得,马老板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马老板的持股目的为卖股套现,三种股权架构可以任意选择时,税负最低的是个人持股直接架构(见图3-7)。

最后,我们再讨论合伙企业的纳税申报主体。虽然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但国家给了合伙企业一个任务,就是申报缴纳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9],专业术语叫“代为申报”。合伙企业在每年3月31日之前,需要汇总上一年度的“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合伙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图3-7 三种股权架构税负比较

第一,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既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10]。因此,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合伙人,都需要代为申报纳税。

第二,先分后税。

“先分后税”中的“先分”是指先按照一定的比例[11]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税”是指再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合伙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税负25%加个人所得税税负15%,具体见第2章。

[2] 经营所得税目,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超过部分适用的税率为35%。因为实务中,股权转让所得一般都超过50万元,所以大部分所得都适用35%的税率。后面为了叙述方便,均简单按35%税率进行表述。

[3] 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4]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四条规定,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8] 实务中,也有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允许非创投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该做法并非主流观点。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