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律政策全书(第六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825字
- 2022-06-24 15:43: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
(2016年5月16日 人社厅发〔201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56号)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扩大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民参保计划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今后几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各级人社部门务必提高对扩大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016年底前,所有试点地区要完成已参保人群的数据比对和清理工作;明确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重点人群,拟定入户方案,力争基本完成辖区内全部目标人群的登记工作(见附件2),为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各试点地区要把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与扩大社保覆盖面有机衔接起来,在做好数据比对和信息采集的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参保政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加强政策宣传等措施,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人群参加社会保险。要以中小微企业就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工作对象,紧紧依托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入户调查和走访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参保登记工作扩大到本地区的常住人口,实现参保登记的全覆盖。
三、强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基础保障
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试点地区要切实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要积极争取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试点工作推动机制,定期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人社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多部门合作,开展信息采集整理和比对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工作宣传以及入户调查和信息采集等重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充分借助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活动,用好基层社区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及资源,为开展入户调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信息交流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建立试点工作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工作调度,上报重要情况。部里将不定期通报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深入试点地区,开展督导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认真填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牵头单位联系表(见附件3),并于2016年6月10 日前反馈部社保中心。
联系人:吴蕊帆 尹永纯
电 话:010-89946645;010-89946642
传 真:010-89946640
附件:1.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名单
2.全民参保登记表
3.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牵头单位联系表
附件1: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名单(略)
附件2:全民参保登记表(略)
附件3: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牵头单位联系表(略)
[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
[2] 本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
[3] 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已被列入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4] 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列入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5] 自2007年5月1日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 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执行。
[7] 该规定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废止。
[8] 自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