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外嫁女”权益受损害的主要情形

“外嫁女”问题作为社会治理难题,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村集体以“村民会议”“村规民约”“村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等方式限制或剥夺“外嫁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嫁女”权益受到损害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维权问题。主要涉及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

据201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中记载: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推进基层依法自治的过程中,国家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纠正与法律政策规定、性别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明确登记簿和确权证上应体现妇女的土地权益,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资源。

一、“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无法实现或被剥夺

土地承包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存、发展的基础资料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实践中村集体存在多种侵害“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的做法或现象,但归根结底,不外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或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不予实现两种情形,即发包给本村女性村民的土地在其出嫁后村集体提前收回或村集体直接限制、禁止嫁入本村的“外嫁女”取得土地承包权。

事实上,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对集体土地进行承包,承包家庭的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符合仍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其他承包地等法定条件时,“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合法权益不得被原居住地发包方收回,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外嫁女”仍是取得本村土地承包权的合法主体,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外嫁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现实阻碍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重要的生存保障,是集体所有制制度优越之处的体现,更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依据以上规定可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可以向本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宅,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通过宅基地使用方案。

换言之,“外嫁女”从法律规定上与其他村民同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权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亦可分得宅基地使用权。而在实际中,“外嫁女”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存在现实阻碍,村集体在分配宅基地时不平等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致使“外嫁女”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困难状态进一步恶化。

三、“外嫁女”参与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权受侵害

在城市化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已经并非传统农耕,征地拆迁补偿款所带来的巨额利益使得“外嫁女”在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及相关安置条件实现时易遭受其他村民阻挠,且主要是以集体名义作出。

村集体或其他主体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将关于专款专用用于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补偿款分配领域中,进而限制或剥夺“外嫁女”参与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权。以前述目的和法律依据作为出发点,村集体会认为其以村民会议的形式,所讨论出的排除“外嫁女”权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合法且正当,“外嫁女”在参加村民会议时表达的观点和诉求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四、“外嫁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遭排斥

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本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是亿万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集体收益分配则是基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付出而给予的应得回报。

“外嫁女”在集体收益分配问题上时常遭受不公正待遇,俗称“外嫁女分红纠纷”。该纠纷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获得一次性股份配置、固化股权条件。虽嫁出本村,但因不同原因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的女性,因为未获所在村分红而产生的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是目前涉及“外嫁女”诸种权益纠纷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外嫁女”权益受损害最常见的形式。

综上所述,“外嫁女”遭受的权益损害主要还是来自村集体,或由反对“外嫁女”实现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所形成的“集体意志”而造成的内部权益侵害,与一般的财产权益侵害行为截然不同。从法理上而言,“外嫁女”能够享有的土地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种类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前提下,与本村男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致。现实中,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实现本就存在一定困难,更毋谈出嫁后户口仍保留在本村的“外嫁女”。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妇女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外嫁女”权益保护的话题再一次伴随着新形势、新难题跃入眼帘。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已不足以适应当下“外嫁女”权益保护的需求,无法有效地破除“外嫁女”矛盾纠纷难题,更谈不上确保其合法权利的实现或预防其权益可能遭受的损害。

“外嫁女”权益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亟待提高全社会对“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的认识,转变固化的思维观念是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