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民国前期(1912~1928年)

一、京兆尹公署

北洋政府统治期间仍以北京为首都。民国三年(1914年)对全国行政区域进行了一些调整,设立了热河、察哈尔等特别行政区,并在全国实行“废府归道,改州为县”的行政建置改革。原顺天府改置京兆地方,成立京兆尹公署,直隶中央,辖区基本不变。

二、京师警察厅

民国二年(1913年)二月。原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京师警察厅辖区仍然只限于内城十区和外城十区。民国十四年(1925年)裁撤步军统领衙门,京师警察厅的辖区扩大到四郊。设立了东、西、南、北4个郊区警署。

三、京都市政公所

民国六年(1917年)12月29日,北洋政府设立了“京都市政公所”,暂由内务总长兼督办。民国十年(1922年)6月,明定京都为特别市,裁撤市政督办。自9月1日实行自治,在自治机关未成立前,市长暂由内务总长兼理。1923年4月11日公布了《京都市自治筹备处简章》,但“自治”根本无法实现。北洋政府结束后,这个奇特的机关也就随之撤销了。京都市政公所辖区和京师警察厅辖区完全一致。京兆尹公署、京师警察厅、京都市政公所3个机关之间的关系见“北京地区行政体制的历史特征”一章。

京兆地方形势图(民国六年)

四、北平特别市

1928年6月8日,国民党北伐军进入北京,28日宣布废除京兆行政建置,改北京为北平,设北平特别市,直隶南京“国民政府”。原京兆地方所辖22县改隶河北省管辖。设于北京内城的大兴县公署迁至黄村,宛平县公署迁至卢沟拱极城。

北平特别市辖区包括今西城区、东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全境,朝阳区大部、海淀区南半部、石景山区北部、丰台区南半部。北平市政府设于中南海原北洋政府国务院旧址,对属下各局、各区实行一元化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