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元朝

一、元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和建置

元朝的建立,结束了唐末以来中国社会长达三个半世纪的分裂局面,走上了永久性的大统一。元朝的地方行政机构除保留了宋金时代路、府、州、县的建置外,由于疆域辽阔,增设了行省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行省制是我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一直沿用至今。

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只称省,是元朝最高地方行政机构,也是一级政区的名称。顾名思义,行中书省。就是朝廷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后发展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溯其源行省之设在金章宗时(1190~1208年)。元仁宗时(1312~1320年)固定为十一行省,即陕西、甘肃、辽阳、河南、江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征东。十一行省外,中书省直辖今山东、山西、河北及内蒙的大部分地区,称为“腹里”,即内地之意。

行省官员的名称、品秩与中书省相同,一般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有时设丞相),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低于都省(朝廷中书省)一等。

元朝的路分为二等,辖区远比宋、金要小。10万户以上设上路;10万户以下设下路。路设总管府,置达鲁花赤、总管各一员,同知、治中(下路不设)、判官各一员,专治刑狱推官二员(上路)或一员(下路)。

散府是元朝时设置较为杂乱的地方行政机构,隶属于路、宣慰司或行省、都省。有的下辖州县,有的不辖州县。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同知、判官、推官、知事等职官。

州隶属于府或路、省,分上中下三等。以户5万以上及3万以上或以下为区别,皆设达鲁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等职官。

县隶属于路、府或州,亦分三等。设达鲁花赤、县尹、丞、主簿、尉、典史等职官。

元朝定制,各路达鲁花赤由蒙古人充任。总管由汉人、同知由回族人充任,府、州、县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由于大都(今北京市)及上都(今内蒙古多伦西北)为都城,故大都路、上都路总管府加“都”字,称都总管府(秩正三品),并置留守司(秩正二品)。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都总管府下设兵马司,管理城市地方治安;设左右警巡院,管理城区民事及供需。

二、元朝在今北京地区的行政建置

至元九年(1272年)改中都为大都,定为首都。二十一年(1284年)置大都路都总管府。延祐三年(1316年)大都路(治大都)统两院、6县(直辖)、10州。两院即左右警巡院,设于城区,分领坊市民事。直辖的6县之中大兴、宛平(2县附郭)、良乡、昌平4县在今北京境内。

大都路下辖的10州之中有7州全部或部分在今北京境内,即:通州所领的潞县和三河县的北部;漷州所领的武清县北部、涿州所领的房山县、蓟州所领的平谷县、龙庆州(今北京延庆县)的东部、顺州(今顺义区)、檀州(今密云县)。

今北京市怀柔区北部,延庆县东北部,元代行政建置上属上都路。

三、大都城区的行政建置

至元十三年(1276年)大都建成,大都路都总管府下属的大兴、宛平两县依然在城中划界分治城区和郊区。大都城中初设有泰享、丹桂、居贤、灵椿、金台、居仁、昭回、靖恭、穆清、寅宾、仁寿、蓬莱、皇华、思诚、明照、大保、明时、澄清、五云、怀远、乾宁、清远、可封、善俗、平在、永福、里仁、招贤、析津、凤池、由仪、太平、发祥、永锡、丰储、西城、福田、鸣玉、日中、大同、和宁、八政等五十坊,后又陆续有所增设。

原金中都城区称为南城,分设六十二坊。大都城初建成时,居民大多仍居南城,后随陆续迁入大都城中。

大都城区设有兵马司、警巡院分别掌管治安和民政,故城区诸坊亦属兵马司和警巡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