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和专卖制度

宋时国家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税、商品税,两者数目在伯仲之间。土地税的征收依照唐的两税法,这个税法夏季征绢,秋季征米,因每年征收两回而得名,它是唐中叶以后租庸调制崩溃,税制混乱而进行改革的产物。

改革的要点有二:第一是所有税项包含在两税之内,此外一钱不取;第二是两税以货币的形式征收。第一点由于财政困难,政府以各种名目增加苛捐杂税而被破坏了,这些附加税后来加入两税中,令人民负担加重。第二点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行,虽说货币经济盛行,但货币的流通只限城市,尚未发展到农民将作物卖于商人,再将钱用来交税这地步。所以农民夏纳绢、秋纳米这样以物代钱的做法很普遍。

宋代财政变得困难,也开始在两税外增加各种附加税。其一是所谓支移。百姓在所居住的县纳税很正常,但政府有时会要求百姓在邻县或邻州纳税,特别是河北、山西、河南等地,这些地区甚至要求百姓将税金运到军屯或边境地区。实际上百姓做不到这件事,因此缴纳运费作为代替。

其次是折变。本来原则上是以钱纳税的,以米绢代纳则称为折变。在百姓将实物缴纳到政府时,要以官府的换算率进行折变,这个换算率是对官府有利的。折变若干次之后,百姓的负担就会变成数倍甚至数十倍之重。

再次,宋代军队人数众多,军粮的调配甚为困难,所以用和籴之法向百姓购买粮食。这本来是在官民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定价的,但后来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只支付价格的一成。和买也是同样,本来是在春天贷款与民使其养蚕,在秋天再令其以绢偿还,后来政府却不再借钱,但还是要征绢。如此者甚多,都是在两税以外的附加税项,加重了百姓负担。

唐代国家财政主要以地租支持;在宋代,随着独裁统治的发展,为维持大量军队和官僚的开支,单靠地租变得不足以应付,所以财政政策便由以地租为中心,转向强化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虽然也包括农民,但以商人为主。这项增设是因商业发达而出现的一种商业管制。

茶、盐、明矾、酒、香药等日常必需品,以及外国输入的奢侈品,都在管制之列。其专卖所得与一般商税,构成了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专卖中最重要的财政来源是盐。盐的专卖始于距今两千多年前的汉武帝时,其后时行时废,在8世纪唐中叶再度施行,至今1300年延续不绝。

盐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这种通过专卖获利的政策,只有像中国这样,除了内地某些特殊地区,产盐地只限于沿海地方才能实施。因为政府只需在某些特殊地方设置监察机构,就能很方便取缔私盐。这样的地理条件,为中国二千年间能够实施盐专卖提供了可能性。这在世界历史中绝无仅有,是由中国社会的特殊性造成的。

法国的路易王朝也是打破封建制而建立的专制王朝,盐的专卖收入同样在背后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其专制统治仅存续了数百年而亡。法国地形不适于实行盐的专卖,专卖收入不能确保也是一大原因。

而在中国唐代,盐的专卖再起后,盐价骤升。专卖前盐价每斤二钱,专卖后升到五十五钱,继而升到七十四钱,价格上升达三十七倍。国家在财政困难时就求诸盐税,所以王朝末期盐价常居高不下。

盐价的高低除了可以反映国家财政状态,还是社会稳定的指标。宋代每斤盐原价五钱,售价为三四十钱,虽然有时可以达到六七十以至百钱以上,但价廉时居多,从中可反映出宋代政治比较稳固。

北宋时盐的专卖所得占每年财政收入的比例还比较难确定,但到南宋时这个比例则占了一半。盐的专卖所得,在财政上的确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