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从定制到创新

一 转为定制

“常平仓”运作的基本机制是,政府通过贵籴贱粜、敛散以时的操作方式调剂粮食在丰歉和季节之间的价格波动,以维持“常平”,同时亦可抑制私商巨贾囤积居奇、操控粮价的行为,从而达到缓解农商矛盾、抑制商业投机和调节分配的目的。司马光对常平籴粜之法有如下概括:

以丰岁谷贱伤农,故官中比在市添价收籴,使蓄积之家无由抑塞农夫须令贱粜;凶岁谷贵伤民,故官中比在市减价出粜,使蓄积之家无由邀勒贫民须令贵籴。物价常平,公私两利,此三代之良法也。[28]

“物价常平,公私两利”是常平仓付诸实践的一种理想状态,但真实的效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较大差别的。三国时期,国家分裂,灾祸兵燹连绵不绝,常平仓久被湮废。西晋至南北朝,常平仓的设置时断时续,《通典》记述道:

(晋)武帝……时谷贱而布帛贵,帝欲立平籴法,用布帛市谷,以为粮储。议者谓军资尚少,不宜以贵易贱。泰始二年,帝乃下诏曰:“古人权量国用,取赢散滞,有轻重平籴之法。此事久废……今宜通籴,主者平议,具为条制。”然事未行,至四年,乃立常平仓,丰则籴,俭则粜,以利百姓。

(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谷贵人饥。彭城王义康立议,以“东土灾荒,人凋谷踊,富商蓄米,日成其价……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并未施行,人赖之矣。

(齐)武帝永明中,天下米谷布帛贱,上欲立常平仓,市积为储。六年,诏出上库钱五千万,于京师市米,买丝绵纹绢布……

(后魏)孝文时,秘书丞李彪上表曰:“……今山东饥,京师俭,臣以为宜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减私之十二粜之。如此,人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钱以取官粟,年丰则常积,岁凶则直给。”……

(北齐)河清中,令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籴之物,依价籴贮。

(后周)文帝创制六官,司仓掌辨九谷之物,以量国用。足,蓄其余,以待凶荒;不足,则止余用。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秋敛。[29]

两百余年间,社会动荡不定,政权更迭频繁,地方豪族盘踞,商品经济萎缩,常平仓的发展缺乏持续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社会基础。在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中,北魏孝文帝时期的李彪上表提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常平仓政策,孝文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30]。之后,北齐“别置富人仓”,谷贵粜之,贱则依价籴贮。从功能上看,富人仓具备了常平仓的功能。南朝,虽有建议贮粮“为制平价”,但宋文帝“并未施行”。萧齐时期,常平仓得以再建,“市积为储”,用上库钱“于京师市米”。又据《唐六典》载,梁、陈皆设常平仓,但“梁有常平仓而不粜,陈亦如之”[31]。常平仓在这一时期有籴无粜,只发挥了一半功能,可能是为军需做储备。

隋代,国家终实现一统,隋文帝开皇三年(583),“于卫州置黎阳仓,洛阳置河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置广通仓,转相灌注。漕关东及汾、晋之粟,以给京师”[32]。将常平仓纳入“转相灌注”的漕运体系来解决关中粮食供应问题,这与西汉耿寿昌“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的仓廪制度并无区别。隋代重视设置重仓、巨仓以拱卫政治和经济中心地区,虽储备了大量粮谷,但并未广惠百姓。《贞观政要》载,“贞观二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隋开皇十四年大旱,人多饥乏。是时仓库盈溢,竟不许赈给,乃令百姓逐粮。隋文不怜百姓而惜仓库,比至末年,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炀帝恃此富饶,所以奢华无道,遂致灭亡。’”[33]短命的隋朝转至唐朝,常平仓制度迎来了汉之后一个重要的发展期。

唐朝建国之初即设常平监官,可见统治者对常平仓制度的重视,武德元年(618)九月二十二日诏谓:“宜置常平监官,以均天下之货。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穑丰羡,则增籴而收。庶使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宜通壅滞。”[34]高祖将常平仓的运行机制和基本功能说得十分清楚,表明立国之始,统治者已认识到维持粮价与供求稳定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因当时百废待举,常平仓建设并未落实,武德五年常平监被废止。贞观十三年(639),朝廷下令在北方主要产粮区——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八州置常平仓,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粮价下跌,另一方面则与扩大军储以备边患有莫大关系。但此后直至开元之初,常平仓的记载几乎不见,这说明在经济基础尚不雄厚的初唐,常平仓形成定制的时机尚未成熟。[35]开元至天宝年间,唐代经济社会走向繁荣鼎盛,常平仓建设接续了开朝的理念,获得长足发展,达到前代未有的水平。安史之乱后,常平仓恢复建置,又经刘晏复振,而后逐渐走向衰落。

据张弓的研究,玄宗时期常平仓的发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常平仓的建设范围逐步扩展至全国,偏远的天山县也有常平仓,开元年间仍未设置常平仓的大区只剩下江南道和岭南道。其二,这一时期的仓本较为充足,常平仓充分地发挥出缓冲调节功能。籴则加平价十之二,粜则减时价十之二,这可能是玄宗时期常平仓粮价调控的一般区间。为了增强调控能力,玄宗还利用太仓、义仓储备参与腹里要害地区的平粜。其三,在经营管理方面,开元时期形成了仓本由中央财政直拨,管理权下放,以道为主,道、州两级的管理体制。在实际操作中,常平钱谷的支配权掌握在朝廷委派的诸道按察使手中,各州则按指令具体实施平籴、平粜。[36]常平仓经西汉至隋,终在唐朝鼎盛时期实现了全域建置,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储备系统,发挥出经济调节功能。以这三个标志来判断,盛唐时期的常平仓已迈入发展的新阶段。

安史之乱后,朝廷重建常平仓,代宗广德二年(764)正月,“第五琦奏:‘每州常平仓及库使司,商量置本钱,随当处米物时价,贱则加价收籴,贵则减价粜卖。’”[37]中唐战乱使国力明显下降,仓本由中央拨给改为各州自筹,但常平仓的恢复情况应该说还是比较好的,否则刘晏恐难推行他的经济政策,“晏又以常平法,丰则贵取,饥则贱与,率诸州米尝储三百万斛。”[38]在掌握一定常平储备的条件下,刘晏不是被动地籴粜,而是通过及时、准确决策,让常平仓更为主动地发挥调剂功能,“每旬月,具州县雨雪丰歉之状白使司,丰则贵籴,歉则贱粜”,“及期,晏不俟州县申请,即奏行之,应民之急,未尝失时,不待其困弊、流亡、饿殍,然后赈之也。”[39]常平仓籴粜“未尝失时”得益于政府主动获取各地农业、市场信息的能力以及较高的行政效率,刘晏无疑在这方面树立了一个典范。

除了籴粜之外,唐代的常平仓可能早在开元年间就被用于放贷了。吐鲁番出土的广德三年(765)的契约文书反映了多户担保借贷常平仓粮谷的情况。[40]常平仓实施规模较大的赈贷应始自唐后期,宪宗元和六年(807)二月京畿地区青黄不接,朝廷将常平仓、义仓储备贷放给百姓,“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少粮种处,亦委所在官长,用常平、义仓米借贷。”[41]

常平仓在唐代已显现诸多弊端,配籴(籴粮数额向百姓强行摊派)、赊粜(强迫百姓购买陈粮、坏粮以及多纳粮谷归还赊粜所欠粮款)、并籴(官员、富商低价套购平粜粮)、闭籴(限制粮食流出本地)、高利贷、重籴轻粜等在常平仓的运营中都暴露了出来。[42]这些弱化功能、侵刻百姓的弊端涉及常平仓从籴到粜的各利益主体,其间的冲突与矛盾在后代不断复制、重演甚至加剧。但毋庸置疑的是,于盛唐转正、定式的常平仓,已成为专项财政、粮政、仓政、荒政的交会点和经济调节的重要工具,“常平仓”自此成为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管理的关键词。

二 常平新法

北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始设常平仓,但范围仅限于京城地区:“时京畿大穰,物价至贱。”借此机会“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遂为永制。”[43]真宗景德三年(1006)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常平仓:

先是,言事者以为水旱灾沴,有备无患,古有常平仓,今可复置。请于京东西、河东、陕西、江淮、两浙计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自千贯至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干官主之,专委司农寺总领,三司无得辄用。每岁夏秋,准市估加钱收籴,贵则减价出粜,俟十年有增羡,则以本钱还三司。诏三司集议,请如所奏,而缘边不增置。于是,司农官吏创廨舍,藏籍帐,度支别置常平仓案。[44]

此次推行常平仓涉及较多地区,对制度框架作出了规定,为两宋常平仓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天禧二年(1018)、四年(1020),真宗进一步制定了各州的储备标准并将建置区域加以拓展,[45]常平仓遂渐成规模,至天禧五年(1021),常平仓“诸路总籴数十八万三千余斛,粜二十四万三千余斛。”[46]仁宗、英宗两朝继续推进常平仓建设,英宗治平三年(1066),“常平入五十万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石。”[47]这较之天禧五年的籴粜规模已有了极大的扩充。

神宗熙宁二年(1069),为解决北宋趋于尖锐的经济社会问题,王安石全面推行改革。青苗法,作为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常平仓制发展出新形式。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对青苗法有如下之说明:

今诸路常平、广惠仓略计千五百万以上贯石,敛散之法,未得其宜,故爱人利未溥,以致更出省仓赈贷。今欲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其可以计会转运司用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预给,令随税纳斛斗。内有愿给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如遇灾伤,亦许于次料收熟日纳钱。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厥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益。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游手之人而已。今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所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辅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48]

“见在斛斗”仍执行籴粜操作,故制置三司条例司解释说,“今新法之中兼存旧法”,但因“旧法广储蓄、抑兼并、赈贫弱之方尚为未备……故须约《周礼》赊贷,增修新法”[49]。显然,政策重点放在了利用常平广惠仓本钱的俵散取息上(青苗法因此又称为常平新法):一年一次或两次放贷,利息二分,或纳钱或纳粮,皆取自愿,随夏秋两税收回。这一政策设计有两个基本出发点。其一,于民而言,官贷可扶弱济贫。“民间举债,其息少者,亦须五七分,多者或倍。”[50]比较而言,官贷二分之息确属较低水平,“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51]。以此种“政策性”放贷遏制投机兼并的效果应是十分明显的。另外,常平广惠仓粮谷储备有限,若充分利用仓本实施借贷,可惠及更多百姓。其二,于官而言,主动放贷可提高经营效率。旧法钱粮出入流转不畅,“诸路例多籴价贵斛斗,至有经数十年出粜不行,无补赈救。”[52]加之仓本难保充足,常平广惠仓不易维持,“以致更出省仓赈贷”(省仓即县仓)。新法中,常平广惠仓本主动放贷,收取二分利息,开阖敛散,这样的安排既弥补了管理费用和正常损耗,又能有所增益,使资金形成循环之势,政策便可长久施行。王安石对此有明确解释:“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53]

青苗法作为常平旧制的一次重要创新,“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54],从人事管理、操作程序、借贷对象、借贷额度到监管流程、信用保障等各环节均有具体安排,立法条例亦可谓十分周详。但若加以深究,青苗法还是隐藏着设计漏洞和缺陷的,[55]其要害便是新法的一个重要政策取向——货币化经营。在俞菁慧、雷博的分析中,这一问题从两方面得以揭示。站在政府的角度,据韩琦的上奏,虽然青苗法规定还纳钱、粮均属自愿,但粮谷不耐长久积蓄,储备成本高,容易造成耗损,同时丰熟之年粮价必贱,以粮还贷不利于官,加之以实物归还挤占仓本,影响货币周转和后续放贷,故政策在执行时,韩琦认为政府会诱导农民出售粮谷,以钱还贷。那么站在受贷一方来看,农民是愿纳钱还是纳粮呢?按青苗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解释,借贷过程中粮食与货币在换算时,粮食基准价格之确定应以一段时间内粮食的中间价格为准,但因不得亏蚀官本,故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是按照神宗的意图即以十年内最低价为换算标准的。依此再来看以下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如果借、还都是货币,若借青苗钱1000文,按两分计息,还1200文,这一情况比较简单。第二种选择是农民借钱还粮。借钱还粮就需要换算了,具体规定是,以十年内最低价折算出所借青苗钱的等值粮谷,以此计息还纳。设十年内粮谷最低价为10文/斗,那么借青苗钱1000文即等于借谷粮100斗,还纳120斗。若粮谷时价为20文/斗(正常情况下,时价应高于十年内最低粮价),那么农民借1000文,按“时价”换算,等于实际归还2400文。第三种情况是借粮还粮。若农民根据实际需要预借粮谷50斗,那么政府是按照20文/斗的时价将现钱1000文出借,而还纳量则是将1200文本息再次按照十年最低价(10文/斗)换算,即借50斗还120斗。利用粮谷十年内最低价格与时价换算的方式虽然确保了官本不会有任何损失,可是对于农民而言,后两种选择中的实际利息远高于二分,这就意味着粮食与货币换算的基准价与时价差距越大,驱动借钱还钱的货币化趋向就越明显。[56]

事实上,即便是借钱还钱,实际负担也必然高于名义上的二分。我们知道,小农经济是脆弱的生存—温饱型经济,小农既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又是最期望市场稳定的群体。在旧制下,常平仓也向农民借贷,但借、偿的都是粮谷,这就避开了市场风险。然而,在青苗法中,农民借到的是货币,所以必须通过市场交易才能换得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当蜂拥交易时,市场显然被卖方主导(卖方市场),加之“货币供应量”短期大增,一时间货币购买力会明显下降,农民势必处于不利的地位。收获季节,农民再次涌向市场用谷米换取还贷所需货币,此时市场又因粮谷大量上市而反转为买方主导(买方市场),农民手中持有的粮食再遭贬值。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请青苗贷—以钱易物”导致的短期货币增加,“以物易钱—还青苗贷”造成的长期货币短缺给农民带来的损失更大,“今青苗……责民出钱。是以百物皆贱,而惟钱最贵”[57],北宋前期即已出现的“钱荒”问题在熙宁年间变得更为严重。青苗贷在借、还之间楔入的两个交易环节(以钱易物、以物易钱)大大增加了任由市场主导的交易成本,无形之间平添了损失,再加上规定所缴利息,农民承担的实际利率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已不是二分,而是更高,“盖名则二分之息,而实有八分之息。”[58]其结果便是因无力偿还本息而被迫再次转向高利贷,“但见百姓终岁皇皇……常不免秋则贱粜而纳,春则贵籴而食,日陷于穷困而不自知……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59]

以此反观常平旧制便可以进一步认清它的保障功能了,即常平仓通过平籴平粜或借粮还粮“外生”地创造了一个可以直接获得实物的稳定市场。政府作为“做市商”,其目的就是在特殊时期将农民与不稳定的市场隔离开来,减小不确定性,让农民在另一个稳定的市场中得以缓冲。而青苗贷的经营模式恰恰违背了这一原则——不能直接得到实物的货币贷款再次将农民推向波涛汹涌的市场之中,任由市场宰割。脆弱的小农,一个浪头就有可能将其置于家破人亡的境地,“青苗之取息也无穷,或不能偿,则有追胥之扰,有棰楚之害,民不能堪,率破其家。”[60]虽有论者认为青苗法的货币化取向符合中国传统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但若认清了小农经济在商品市场中的依附性和被动性地位,就能对青苗贷有一个更为深入的认识了。

如果说以货币化驱动的经营模式足以动摇青苗法的根基,那么管理中的人事之弊则是青苗法扶助百姓这一重要功能失效的催化剂。事实上,青苗贷包含着两层理解。第一层就是前面分析到的救百姓之急,遏制兼并以及提高常平广惠仓运营效率,从而实现公私两便的“政策设计解”;第二层则是各级官吏在层层压力下将周济贫苦放置一旁,将放贷获利视为政策核心的“政策执行解”。较之前者,后一种理解显然是更为普遍的存在,“青苗之法,内有大臣力主,事在必行;外有专差之官,唯以散钱数多为职办”[61]。“若此钱不放,则州县官吏不免责罚”[62],于是,政府与商业相结合,行政手段与市场行为相叠加,再加上政策设计本身存在缺陷,青苗贷的执行必然引发各种冲突与矛盾,其中典型的就是抑配。尽管朝廷规定青苗钱“不愿请者,不得抑配”[63],然而“提举官欲以多散为功,故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64],“青苗不许抑配之说,亦是空文”[65]。既抑配,青苗钱又不准拖欠。青苗法有上户连保下户的规定,若下户无力还贷,便会连累全甲,“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贫者既已贫矣,又促富者使贫。”[66]本无信贷需求的上户也被强行摊派,这已然违背了扶弱济贫的初衷,而进一步将抑配带来的信贷风险强加于富户又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更为严重的是,朝廷还制定了计息推赏的考核制度,却对官员监督绌责不利。[67]在此大环境下,抑配牟利之势愈演愈烈,地方行政变成了围绕青苗贷运转的营利机构,“县令丞尉,不复以条教法令、词讼刑狱为意,惟知散青苗而已。坐而签书者,青苗之行遣也;起而议者,青苗之本息也;日中而授者,青苗之契券也;日暮而入者,青苗之管库也;夜半而销算者,青苗之簿籍也;钱谷纵横,文书纷乱者,青苗出纳之所也”[68]。政策执行至此已经与初始意愿彻底南辕北辙了。

青苗法推行过程中引发的问题也曾让神宗反思,熙宁七年(1074)九月有质疑:“天下常平仓,若以一半散钱取息,一半减价给粜,使二者如权衡相依,不得偏重,如此民必受赐。今有司务行新法,惟欲散钱,至于常平旧规,无人督责者。大凡前世法度有可行者,宜谨守之,今不问利害如何,一一变更,岂近理耶?”[69]青苗法颁布之后,赈粜、赈贷的常平旧制仍在施行,[70]但以货币敛散多寡考核官吏,常平旧制未得到足够重视,“散钱取息”与“减价给粜”没有实现所期望的“权衡相依”,以致一遇灾伤,动用省仓的情况反而更为严重。[71]不过,结合农田水利法,动用常平仓钱谷推行的以工代赈倒是拓展了常平旧制的政策内涵,收到了一举多得的效果。[72]

伴随着新旧党争,青苗法的存废成了焦点,其间政策内容也有所调适,但以货币敛散取息的主导思想并未改变。元祐元年(1086),青苗法被罢,后来又进退往复;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青苗法的最终结果是“青苗敛散,永勿施行。”[73]青苗法中的货币化经营是解决常平旧制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一次政策尝试。但是,面对北宋政府的财政困难,这一常平新法很容易被利益所诱导,在权力的支配下纳入敛财的轨道之中,在扶危济困、稳定经济和充实财政之间,在政策的道义性、公共性和营利性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用带病的政策去治愈病症的社会还是以失败而告终。

进一步来分析,如果说立法初衷的官贷理论逻辑——“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为政府牟利留下了后门,那么实践逻辑——“青苗取息也无穷”,则说明青苗法已变成将“仓本”视为“资本”的经营模式,在马克思的理路下,此即G-W-G′。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经营模式是建立在小农经济与简单商品经济(W-G-W)基础之上的。W-G-W确是需要货币与市场,但在中国传统社会,其背后是基于家庭分工、简单再生产的实物经济和生存—温饱型经济,而G-W-G′则是货币生产型经济,它指向市场分工和扩大再生产。两者的不相适应在根本上造成了青苗法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与历史逻辑的矛盾和对立,使改革丢掉了常平、广惠的政策要义。因此,王安石虽以《周礼》“泉府”的“赊贷”的经学传统为改革提供理论依据,[74]但他忽视了“泉府”的职能在根本上是为W-G-W而非G-W-G′服务的。

王安石或许是超前的,陈焕章在《孔门理财学》中即谓王安石“生不逢时”[75],但换个角度看,常平新法又未尝不是失败于当世却有益于后世的尝试,它为一百多年后朱熹的基层常平仓——“社仓”,以及近九百年后华莱士的美国农业常平提供了“近代史”和“中国史”的借鉴。[76]

三 朱子社仓

“社仓”之名最早见于隋朝,但实为“义仓”。义仓最早可溯至北齐之义租,[77]而义仓之制则源于隋代,开皇五年(585),工部尚书长孙平认为赒赡之举、经国之理须存定式,“于是奏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78]从粮谷来源、建仓地点、管理方式和基本功能来看,义仓最初属于民间互助性质的粮食储备。由于义仓设置与管理皆在“社”中,故有人称其为“社仓”。开皇十五年(595)、十六年(596),义仓由社上移至州县,又将不定量的“劝课”改为按资产多寡,分上、中、下三个等级缴纳义仓粮谷。[79]唐因袭隋制,贞观二年(628)“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80]义仓在唐代的发展虽经三起三落,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和一定之规模,发挥了调节与稳定经济社会的功效。[81]

现在所说的社仓制度最早见于南宋绍兴二十年(1150),《宋史》载“诸乡社仓自掞之始”[82],朱熹对此详有记述,[83]但社仓制度得以形成并在南宋加以推广还要归功于朱熹。乾道五年(1169),朱熹创设社仓于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这缘起于乾道四年(1168)建宁府因水灾陷入饥馑,朱熹此时正乡居于此,受知县诸葛廷瑞委托,连同乡人刘如愚借出常平仓米六百石主持赈济。同年冬季,开耀乡百姓将所借粮米悉数归还。在此基础上,朱熹、刘如愚策划村社自行建设仓储,规定每年借贷一次,归还时收取谷息二分。起初,社仓谷米分散储备于民户,乾道七年(1171)朱熹又获得知府六万钱资助,历经数月正式建立崇安五夫社仓。[84]南宋淳熙八年(1181),浙东发生饥荒,朱熹作为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负责救灾事宜,借此机会详报社仓的成功经验,撰成《社仓事目》,经朝廷批准,社仓一转而为向全国推广的仓廪制度。[85]

朱子社仓的运作方式是,仓本所需粮米借于政府常平仓或由民户自愿捐纳,民户在正常年景借贷时收息二分之利,若遇较差年景则减半收取,遭遇大饥荒则全部免除。社仓将所收取的粮米利息逐年累积,在达到可以自我维持的规模后,归还最初从常平仓所借仓本,用所积累之粮米继续循环运转。在实践中,开耀乡社仓在运行十四年后,积储总量已达到三千七百石,偿还建宁府六百石的常平米后,所剩三千一百石继续出借。但从此不再收取二分息米,农户偿还时每石只以耗费之名加收三升之量。[86]

社仓运行之初要收取二分利息,这不由得让人们联想到青苗法,反对意见自然出现,“户部看详以为可行,而一时议者以为每石取息二斗,乃青苗法,纷然攻诋”[87]。朱熹生活的南宋时代距熙宁变法已有百年的距离,作为一个“近代史”的旁观者,他对青苗法有着深入的检讨与反思:

抑凡世俗之所以病乎此者,不过以王氏之青苗为说耳。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事验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以行于一邑而不能以行于天下。[88]

“以今日之事验之”指的就是社仓。青苗、社仓两相比较,后者是有优势的。首先,社仓设立之初虽是借贷经营,但以青苗法为鉴,给之以谷而不以金,这就免除了市场交易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隔离了市场风险,所收取的二分谷息也就是没有额外负担的实际利息,能真正起到抑制农村高利贷、平抑粮价的作用。其次,社仓置于乡村,借还两便,可以满足农户实际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青苗贷推行的一个重要理由也是旧制不能惠及广大农户:“常平广惠之物……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但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并无明显改善,“自散青苗以来,非请即纳,非纳即请。农民憬憬往来于州县”[89]。不同于常平、青苗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社仓自下而上,坐落基层,又可获得州县援助,具有建置布局上的优势。最后,社仓是官民协作、民营为主的互助组织,由民间好义事、有威望的士人和乡绅发起、组织。社仓的设立、扶持与监督虽与官府有各种关联,但民间可以因地、因时做出更为独立的规定和操作,避免了官吏的侵扰,乡里村户之间又能相互监督,经营管理更能贴近民户利益。

朱熹的设计与实践为社仓推广提供了一个可以效法的模式,但各地的社仓在后来的设置和发展过程中也有调整、变化,不一而足,刘宰是这样总结的:“其本或出于官,或出于家,或出于众,其事已不同。或及于一乡,或及于一邑,或粜而不贷,或贷而不粜。吾邑贷于乡,粜于市,其事亦各异。”[90]刘宰讲到了社仓经营的两个要点,一是仓本筹集,二是敛散模式。

梁庚尧在《南宋的社仓》一文中列出南宋分布于各地的65座社仓建置情况,[91]王文书据此样本,统计出仓本筹集的方式和占比情况:官方出资34座(占总数52.3%);私人出资15座(占总数23.1%);民众集资8座(占总数12.3%),官、民合资4座(占总数6.2%);出资情况不详4座(占总数6.2%)。其中,官方出资与官、民合资相加达到58.5%。[92]这组数据验证了刘宰所说的“其本或出于官,或出于家,或出于众”,同时也说明官方参与建设的社仓比例是很高的。至于官方资助的来源,朝廷在推广社仓时要求各地使用义仓粮谷,即正税之外的附加作为仓本,但地方官员担心遭到加赋的谴责,实际上基本仿照了朱熹的方式,以出借常平仓米或地方财政来充实仓本。[93]

前面已论及崇安五夫社仓的一个优势,即敛散实物较之货币化的青苗贷更能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但赊贷毕竟也是有风险的,即使有同保填赔、连带负责的条例约束,违约的情况仍有发生。[94]无法收回粮谷,社仓就会面临难以循环维持的困境,于是社仓推广不久便出现了仿照其他公益事业的做法,购置田产作为贷本,依靠田租免息经营,从而降低农户负担,以解决“积而不敢散”和“散而不可收”的问题。[95]可持续运作是社仓小规模经营中面临的核心问题,除了置田收租外,社仓还发展出平籴、平粜操作,这就是刘宰所说的“粜而不贷”。平粜是现货—现钱交易,散时即有敛,而后再适时籴谷,经营风险较之赊贷要小。较之于州县设置的常平仓,社仓实施籴粜操作是有条件和优势的。董煨认为,州县常平仓难以普惠乡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脚之费,搬运之折无所从出”,以致“村不敢请于县”,然而“饥荒之年,人患无米,不患无钱。”[96]常平仓自州县向下延伸成本很高,这一缺陷正是社仓的优势,社仓坐落乡村,于经营而言,直面农户,无额外输运费用,省去了无谓的成本;于平粜而言,农户又有大量交易需求,现钱换现货,可谓农、仓两便。从平籴来看,州县常平仓在垂直管理体制下有误时低效之弊,“虽欲趁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申司农寺,取侯指挥。比至回报,动涉累月,已是失时,谷价倍贵。”[97]反观社仓,平籴操作完全自主,就地收储,灵活又不失时,资金使用效率更高。如此看来,南宋多地出现的平粜式社仓便是在实践探索中的理性选择,这一模式似乎成为社仓后来居上的发展趋势。[98]

从以上分析可得出这样的认识:社仓在南宋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向常平仓靠拢。首先,近六成社仓(依梁庚尧样本、王文书统计)依靠地方常平仓或财政资助建立,而更多社仓的发起、经营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督,它们可视为常平仓向基层延伸的“民办分支机构”。其次,常平仓以籴粜为主,赈贷为辅,亦有赈济;社仓经一段时间的发展,“或粜而不贷,或贷而不粜”,或视不同的救济对象而两者兼有,[99]具备了常平仓的主要功能。据此两点,社仓作为常平仓的“支点”,实乃填补乡村地域空白的“基层常平仓”或“小微常平仓”。对此,袁夑讲得十分清楚:

自古制法固有不能独行者,常平之惠未博,精思熟讲,求可以相辅者,兼而行之,惠斯博矣。社仓之设,其常平之辅乎!有余则敛,不足则散,与常平无以异然。然常平裒聚于州县,而社仓分布于阡陌,官无远运之劳,民有近籴之便,足以推广常平赈穷之意,此所谓辅也已。[100]

南宋出现的社仓是面对田制不立、人口增加、基层治理主体多元化、理学兴起等经济、社会、文化变动趋势在仓廪制度方面作出的适应性调整,是借鉴常平旧制与青苗法的利弊得失对常平仓“扁平化”改造的一次重要实践。不过,在朝廷向全国推广后,地方对此反应并不积极,朱熹身后,经朱熹门人、理学同道上下大力提倡,社仓的发展才逐渐获得地方政府和民间的支持而有较大改观。[101]就像西汉的常平仓,社仓在南宋的地位亦不能估计过高,其建置正如陈支平所指出的未达到行政上广泛普及的状态“可能更为接近南宋社仓的基本事实”[102]。特别的,随着由内部人控制导致的侵占、强贷粮谷以及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等弊端相继出现,社仓应有的功能也在不断衰减,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说:“少时实亲睹其利,岁久法坏,每为之太息。”[103]虽然如此,但有一点仍是确定不疑的,那就是朱子社仓在基层组织中植入了经济稳定器,在机制上弥补了常平仓在官僚科层管理体制下的缺陷,如果我们因此将朱熹视为对常平仓进行扁平化改造,以探索建立官民协调,社区信任、互助的“社会性经济组织”的先驱者,也应该是恰当的。朱子社仓开创了一个新传统,历经断续继承,终在清代获得长足发展。

四 明预备仓

预备仓“即前代常平之制”[104],又是明代独有的仓廪制度。“洪武初,令天下县分各立预备四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105]对于明初究竟何时设立预备仓,学界存有不同看法,持“洪武元年”(1368)说者最多,也有“洪武三年”(1370)说,又有研究经比较、考辨提出“洪武二十一年”(1388)说。[106]验于多地方志记录,洪武初年设置预备仓之处并不多见,洪武二十一年后,情况则大有改观。[107]故可能的情况是,洪武元年明太祖即有在全国建立预备仓的计划,而真正大范围推行应晚至洪武二十一年。开朝之际,百事待举,有规划少行动,直至晚些才付诸实施实属正常,唐宋的常平仓建设亦大致如此。

与历代常平仓相比,明洪武年间定制的预备仓有两个显著的特色。

其一,依托老人制,“就择本地年高笃实民人管理。”[108]为加强基层治理,类似于汉三老之制,明政府多从富民大户中选拔年高有品行、有办事能力、为民所敬服之人参与乡政管理,他们被称为“里老”、“老人”、“耆民”、“耆宿”或“吏老人”,身份类似于职役,各地依据实际需要设有木铎老人、集市老人、店老人、仓老人、水利老人、浮桥老人、窑场老人、申明亭老人等。[109]其中仓老人便是负责预备仓管理的,“太祖高皇帝各命各府州县多置仓廪,令老人守之,遇丰年收籴,歉年散贷”[110]。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兴建,筹集籴本,熟悉乡里的仓老人予以协助,具体的督工、籴买、看管、放散以及粮食贮存、仓廒维护修缮等皆由看仓老人及其下设人员负责。[111]相应的,政府委派风宪官对预备仓实施督察,以防滋生各种弊端。[112]

其二,在布局上,与前代常平仓不同,预备仓“每县四境设仓”[113],东西南北分散布局,“如一县则于境内定为四所,于居民丛集之处置仓”[114]。以常熟县为例,洪武二十三年(1390)设置预备仓四所:“东仓在县开元乡,西仓在县归政乡,俱二十六都。南仓在县四十四都积善乡,北仓在县九都崇素乡。”[115]扩大到常熟所在南直隶,有学者列出29地预备仓的设置,从中可看出各处预备仓分所设立的具体情况(见表1-3)。可以看出,四所布局的共有22处,加上1处五所布局,共占到样本总量的79%。依此判断,建制之初地方政府较好地执行了朝廷的规划。

表1-3 南直隶预备仓的布局

老人制度加一仓四(多)所,预备仓这种不同于前代的设计,可谓用心良苦。一仓多地分布的设置避免了常平仓只立于州县治所、难以延伸至乡村惠及更多人口之弊。然而,如此一来,预备仓的运营成本以及官吏对乡村事务的干预都会大大增加,解决的手段便是在管理中充分利用社会基层力量,以老人制度行朱子社仓管理之法,牵制地方官吏,同时辅以政府监督,形成官民的相互配合。预备仓以国家财政、行政之力自上而下推动,继而借助社会资源自下而上实施管理,复又以自上而下的监督加以保障,形成了可以称作“常平仓+社仓”的新模式。不过,这一设计对参与各方、运营各环节,特别是仓老人的品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预备仓后来的发展表明,一旦择民管理出了问题,耆老大户形成势力,豪滑侵渔,欺瞒官民,加之监督不及时到位,预备仓的特色反倒成为朝廷负担和流弊之源。为了解决问题,经多次整饬,原本的分散布局走向归并集中设置,官民配合走向政府直接管理,预备仓似又退回到前朝的常平仓了。[116]

预备仓最初主要提供赈贷,后又实施平粜和赈济,[117]一仓承担起经济调节和临灾救助等多项功能。预备仓在明前期普遍运转良好,中期在起伏波动中曲折发展,后期因财政困难,预备仓功能逐渐弱化,走向衰落。[118]“隆庆时,剧郡无过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数益减,科罚亦益轻。万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仅百石。有司沿为具文。屡下诏申饬,率以虚数欺罔而已。”[119]明末崇祯年间,陈龙正叹道:“天下皆无复有预备仓。”[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