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的法定强制义务,不能免除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越来越严格。在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的同时,企业也应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近年来,因未签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办理和缴纳社保等产生的劳动诉讼案件迅速增多,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中新增了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拒不支付”并不等同于“未支付”,如果企业“未支付”,“经政府责令支付”后,有支付能力仍不支付,则构成犯罪。如果企业确实是因为资金匮乏,无力支付工资,老板应当及时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并积极说明情况、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因此,切记在出现问题后,不可一跑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