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教学组织

(1)各校自行安排实习时间节点,最佳时间为第一学年结束,实习时间为1~2周。

(2)应以在建的或正常运行的城市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已建好的公共建筑、民用高层建筑或居住小区为实习对象。

(3)以听取现场讲解、实地参观等形式组织实施。

(4)学生宜按自然班分组进行,每个自然班配备指导教师不宜少于2人。

(5)实习结束后学生应按时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日志,指导教师对学生成绩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