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8岁孩子打赏女主播60多万元,妈妈能追回吗

【引出问题】

8岁男孩特别喜欢某直播软件上的女主播,并疯狂打赏60多万元。每次打赏后,男孩都将支付短信及时删除了,这个状态一直持续了两个星期。后来妈妈在打开邮箱查看账单时吓倒了,还以为是自己的卡被盗刷,准备报警,小家伙一听报警吓得哭了起来。妈妈觉得不对劲儿,在几番询问下,儿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孩子的巨额打赏行为是否有效?妈妈能不能追回60多万元的巨额打赏款?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其身体和智力发育尚不健全,还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后果,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的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才有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论述与建议】

一个人从出生时起,即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至于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智力状况、认识能力、精神状态等主观条件的制约。年龄就是衡量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的重要标准,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且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降至8周岁。之所以下调年龄下限,是因为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育的进程加快了。特别是学前教育的大量普及以及多媒体的发展,儿童接触世界、理解事物的能力大大提高,儿童与青少年的成熟年龄普遍提前,认识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在此情况下,下调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所以《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年龄下限的调整,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一定程度自主决定自由的尊重,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男孩的年龄为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掷万金”打赏女主播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该打赏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有待其父母事后追认,若不追认,则打赏无效,网络平台及女主播有义务退款。建议家长、学校、社会关注孩子的身心变化,主动与孩子交流、沟通哪些事现在可以做,哪些事等长大后才能做,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