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撤销权吗

【引出问题】

2019年9月12日,被告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永土拍告字〔2019〕5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并同时发布《拍卖出让须知》,拟拍卖永康市龙山镇山头里小微企业园(一期)9-1#地块,明确:本次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拍卖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拍卖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09时00分至最高价产生。竞买保证金为60万元。竞买人需要办理数字证书,凭数字证书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和声明书,申请报名、报价。拍卖起始价为1530元每平方米,增价幅度为10元每平方米或其整数倍,本次拍卖不设保留价。同一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修改或撤回。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4分钟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竞得入选人应当从拍卖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持网上下载打印的《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包括竞买申请书、竞买声明书、身份证明等)到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资格审核。竞得入选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视为成交,须当场与拍卖组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2019年10月28日前,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到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的,竞得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竞得资格确认手续的,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网上竞拍页面左侧框中显示出价记录,右侧框中显示当前出价的单价、总价,并在最下部有一行小字提醒“一旦提交报价就不允许撤销,请慎重决断!”。竞拍人进入竞拍页面后,如要出价,只需在页面设置好的“选择幅度倍数”栏输入增价的倍数,然后单击“确认出价”,页面便会弹出提示框,告知出价的金额,再单击“确认”,即报价成功。

2019年10月11日,永康市富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规则通过网上系统提交了竞买申请书和竞买声明书。2019年10月14日,永康市富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了60万元的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2019年10月15日09时00分,案涉地块开始竞拍,第一个出价人出价为1530元每平方米,第二个出价人出价为1540元每平方米,第三个出价人出价为1550元每平方米,第四个出价人出价为1560元每平方米,第五个出价人出价为1590元每平方米,第六个出价人出价为1600元每平方米,第七个出价人出价为1610元每平方米,第八个出价人出价为1700元每平方米,第九个出价人出价为1710元每平方米,第十个出价人出价为1810元每平方米,至永康市富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在09时05分44秒第十一次出价,出价金额为21 810元每平方米。永康市富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为最高出价人,系统按规则确定其为地块竞得人,并向其出具了《竞得入选人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储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永康市富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出价后,即陆续拨打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网上交易中心公布的号码。2019年10月31日,永康市富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了《关于放弃龙山镇山头里小微企业园(一期)9-1#地块的申请》,表明其系工作人员竞拍时操作失误,以明显高于市场价若干倍的价格拍得该地块,该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放弃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申请退回竞买保证金60万元。

另外,案涉厂房所在的同区块其余厂房(龙山镇山头里小微企业园)通过拍卖方式确定的成交出让价格在每平方米4000~5000元。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本案中,案涉厂房所在地块的其余厂房拍卖成交价为4000~5000元,而原告的出价却为21 810元,已经远高于市场价格。案涉厂房仅为一般的工业用地,无特殊性质,也无任何情感属性,更非如艺术品、文物之类各有价值理解的商品,如果是在理解正常的情况下,正常人均不可能做出如此报价行为。原告做出该报价行为,一般情况下只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恶意抬高价格,干扰竞拍;二是理解错误。永康市富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是理解错误所致,理由如下。

第一,网络交易页面右侧框中“选择幅度倍数”一栏旁的“*10元”并不明显,因此原告陈述其将增价幅度错误地理解为出价价格,导致其错误出价21 810元,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第二,竞拍过程中,对于出价确实有时间限制,此种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参与竞买人的心理和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三,原告不存在恶意干扰竞拍的目的。如果是恶意干扰竞拍,原告明知可能产生损失60万元保证金或其他处罚风险,其如果愿意承担该风险,必然带有一定的利益诉求。但是,诉讼中无证据证明原告与案涉地块厂房或其他竞买人在之前有利益纠葛,也无证据证明或合理理由可以推断,原告故意干扰该地块拍卖能产生利益。

第四,从原告提交的出价记录看,原告在本次拍卖中仅出价一次,且其陈述本次竞拍系其首次使用该交易系统进行竞拍,故原告对相应操作存在错误理解,亦存在高度可能。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对重大误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律师论述与建议】

1.何为重大误解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重大误解做出较为明晰的界定,但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中明确了:“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目前常见的重大误解类型包括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对对方当事人身份的误解;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误解。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构成重大误解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是对行为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我国司法实践认为,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成立。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误解人因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该条区别于受胁迫、欺诈以及乘人之危,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是基于自己的原因,而并非受外界影响所做出的。通常情况下,误解都是由表意人自己的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

(4)误解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误解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及标的物的规格、数量、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而实施法律行为,必然会影响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这种错误认识,必然会对误解人造成损失。

3.重大误解维权途径

误解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误解人在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因此误解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