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医疗质量评价的进展

(一)研究概况

据费立鹏等报道,我国成年人的精神疾病总患病率约为15.5%(13),因此存在非常旺盛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在我国的精神卫生体系中,精神服务主要由精神卫生机构来提供。精神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精神专科医院、精神病防治院、综合性医院的精神心理科、拥有精神科病床的康复机构以及精神心理诊所。在这些精神卫生机构中,其中一半以上是精神专科医院,同时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数占所有精神卫生机构床位数的86%以上(14),因此精神专科医院在整个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精神专科医院的数量增长迅速。例如,从2010年至2014年,我国民营的精神专科医院从90家增长至211家,公立精神专科医院的数量从567家增长至620家(15)

精神专科医院由于收治的患者病情特殊,环境相对封闭,一定程度上给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带来障碍,因而住院不良事件时有发生。据抽样调查统计,三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的住院死亡率约为0.19%,31天内非预期再入院率约为15.47%,压疮比例为0.07%,跌倒坠床比例为0.31%,烫伤比例为0.03%,噎食窒息比例为0.03%,自杀自伤比例为0.16%(16)。虽然这些不良事件的发生概率不高,但是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疗质量亟待提升。

然而,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疗质量评价是一个相对空白的领域。相对于综合医院而言,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医疗质量评价的进展相对缓慢,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在我国台湾地区,最重要的医疗质量评价体系是改编自美国马里兰州医院协会开发的国际医疗质量评价指标。针对精神卫生方面有8个指标,如出院率、再入院率、约束率、隔离率和药物治疗等。针对精神病医院的专门医疗质量评价体系还是非常欠缺。

我国大陆地区的精神卫生领域医院医疗质量评价标准也比较缺乏,目前主要以《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为准。该评审标准的主要内容来源于综合医院,精神专科的内容非常有限,而且评审与日常的医疗质量评估的定位不同,因此该标准并不适用于精神卫生医疗质量日常监测。

我国学者肖水源等先后就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的评价和精神卫生服务评估的基本框架做了深入的研究(17)(18),但其落脚点仍然是整个国家的精神卫生体系,对精神专科医院医疗质量涉及较少。

(二)进展述评

总体而言,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的评估体系,在国外则主要集中在对整个精神卫生系统的评价。鉴于中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的现状,十分有必要研发专门针对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疗质量评估体系。同时,在精神专科医院中推行的医疗质量测量计划可能需要一些调整,因为精神病学中大多数疾病特定的评分量表都是主观评定,而且是由临床医生而不是患者来完成的。因此,在组织医疗质量测量时,需要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否则就变成了医生自己评价自己的治疗结果。

原则上,如果能够通过在每种量表上建立等效的分数来将一种测量方法转换为另一种测量方法,那么在给患者使用几种不同的量表方面,则可能会节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此外,由于通用的测量方法并不是特别适合精神卫生领域,那么如何实现不同类型量表的测量值之间的转换可能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卫生经济学家往往对这类计划非常关注,因为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多种卫生经济用途。例如,检查特定治疗、干预或服务的疗效及性价比等。除此之外,临床医生可使用这些数据来辅助临床决策和改善医疗护理。管理者可以以此来衡量医疗机构的绩效。简而言之,这些用途可能有:

(1)衡量健康结果,辅助临床决策。

(2)衡量医疗机构的绩效。

(3)评估新技术的成本效益。

(4)为患者就医提供辅助信息。

(5)为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辅助信息。

(6)为价值医疗和药品定价提供辅助信息。

衡量健康结果是评估医药卫生生产力的关键因素。这种生产力的测量,理论上包括衡量医药卫生服务的产出价值与投入价值。这些指标通常以质量调整后的成本加权产出除以质量调整后的投入因素(如资本、劳动力)来衡量投入和产出的效费比。质量调整可以包括患者的生存率、等待时间或健康结果等。若不考虑生产率测量中的质量调整会严重损害测量的准确性。因此,针对精神专科医院医疗质量评价指标的研究需要兼顾多方面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