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脉动齐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卷
-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
- 4658字
- 2021-10-22 22:52:58
第四节 设计变更
随着工程的全面展开,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控制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必须加强和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对原设计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完善、优化,是合同管理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已经批复初步设计的设计单元工程,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时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在招标设计过程中认真组织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补充和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减少工程设计漏项,尽最大可能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对于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力争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意见提早处理,保证了工程按照优化合理的建设方案顺利进行。
一、设计变更管理文件
(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出台的设计变更管理文件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2006年7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国调办投计〔2006〕60号)。南水北调工程全面开工建设以来,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控制工程投资,降低工程造价,2006年7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为进一步加强审查工作、明确各方权责、规范管理行为,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为促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确保按时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0〕1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和2012年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重大设计变更管理,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2〕59号)。
(二)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出台的设计变更管理文件
2007年12月28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定了适应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调水企字〔2007〕106号)。2009年9月21日、2010年7月1日、2011年11月18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根据当时工程投资控制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分别下发了《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调水企财字〔2009〕34号)、《关于印发<委托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调水企合字〔2010〕40号)、《关于设计变更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调水企合函字〔2011〕159号)。从而确保了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投资、加快了工程进度。
二、设计变更分类
2006年6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对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进行了相关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初步设计批复后,涉及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任务和规模
(1)输水工程任务、供水量、供水范围、保证率、调度运行原则发生变化。
(2)水库工程(包括调蓄湖泊)任务、库容、调度运行方式、特征水位(正常蓄水位、死水位)发生变化。
(3)输水工程省际间、重要建筑物衔接点等关键节点控制水位发生变化。
(4)输水工程分水口门和退水闸数量、分水和退水流量发生变化。
(5)输水明渠(河道)、管涵、各类建筑物输水流量发生变化。
(6)泵站或电站工程功能、机组型式、装机容量、装机台数发生变化。
(二)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
(1)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发生变化。
(2)工程排洪或者防涝标准发生变化。
(3)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发生变化。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输水工程各类河渠及渠渠交叉建筑物、控制建筑、输水隧(涵)洞的数量、断面或水位、水位差发生变化。
(2)跨渠公路桥、铁路桥、生产桥数量发生变化,或对渠道水面线产生不利影响。
(3)水库、泵站(或电站)和输水枢纽总体布置格局或主要建筑物轴线发生重大变化。
(4)水库、泵站、电站,以及输水明渠(河道)、管涵、各类建筑物的类型、控制高程发生变化。
(四)工程概算投资
设计单元工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增加超出国家批准的该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除上述重大设计变更外,属一般设计变更,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按投资额变动将一般设计变更细分为:30万元及以上的为较大设计变更,30万元以下的为较小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分级管理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经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组织审查确认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审批。
四、直管项目设计变更执行情况
(一)变更原因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长,受自然条件、地质条件、社会原因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复杂。自主体工程全面开工以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现场建设管理局、地方等其他参建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可归类如下:由于总工期限制对施工方案的调整、结合工程现状进行的设计优化、补充设计漏项、工程地质条件与设计依据不符、地方要求与南水北调工程结合实施、使用材料品种改变、解决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问题等。
(二)报批程序完善,审查严密
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以鲁调水企字〔2007〕106号、鲁调水企财字〔2009〕34号、鲁调水企合函字〔2011〕159号文规定了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发包人、地方等参建单位的设计变更报批程序。
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经监理人、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现场建管局,30万元以下的较小设计变更由现场建管局审查后直接批复,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计划合同部备案;30万元及以上的较大设计变更由现场建管局审查后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批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由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复。
设计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申请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后,由计划合同部分发到现场建管局和总工办,待集中并综合现场建管局审查意见、技术部门审查意见、合同部门审查意见后批复。现场建管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报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后,由设计单位复核并经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审查后批复;地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分别由现场建管单位、技术部门、合同部门及设计单位落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待集中并综合相关意见后批复。
一般设计变更也可采取会审形式,由计划合同部、总工办或现场建管局组织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方召集会议,对设计变更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各有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当发生紧急情况,如不及时确定设计变更方案或不及时实施,将会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对质量、工期产生重大损失的设计变更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后,监理机构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并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在审查时,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全面,坚持审查原则。其中,设计变更申请或建议书包括项目名称、原因及依据、内容及范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引起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工期的变化等;审查原则包括审查设计变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变更后不应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设计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设计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在方案审查阶段,注重多方案比较,并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作为下一步设计依据。
(三)跟踪过程,及时批复
在办理过程中,及时梳理设计变更收文和发文,跟踪办理过程。对于设计单位能够按时限要求报送的设计变更方案或设计更改通知单,做到及时分发到现场建管、技术、合同等相关部门,及时在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内网流转办文单,及时从不同角度收集并集中意见,确保变更方案在具有可实施条件的前提下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并及时批复;对于未能够按时限要求报送设计变更方案或设计更改通知单,做到及时催办,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沟通并明确解决办法。确保设计变更文件能够满足工程施工进度,为施工现场提供充分的施工依据。
(四)规范文件,建立台账
设计变更申请文件量大面广,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条不紊,统一了设计变更格式要求,并采用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内网办公。其中,承包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CB23变更申请报告”的格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单位以“院发函”附设计更改通知单的方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现场建管局以“局内部签报”的方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地方等其他参建方以向“山东省南水北调局或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发文的方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根据来文情况,山东省南水北调局以“鲁调水建字”、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分别以“鲁调水企合字”和“鲁调水企合函字”发文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与设计变更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作为背景资料必须保留,保证办理的设计变更文件既具有可追溯性,又方便了今后查阅。
为做好投资控制,建立了直管项目的设计变更台账,直观地反映设计变更情况。在每个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台账汇总表中说明了每个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个数、变更投资以及每个设计单元每个施工标段的设计变更个数、变更投资;每个单项工程设计变更的明细表中详细说明了设计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变更申请时间、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设计变更的提出方、批复方式、批复时间。
(五)明确责任,严控投资
如地方要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一并实施的桥梁工程,遵循《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协调解决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跨渠交通桥问题基本原则的复函>的通知》(综投计〔2007〕85号)规定,在确保南水北调工程输水能力和建设工期的前提下,部门、地方要求新建公路、铁路交通桥所需投资,以及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投资由部门、地方负责。双方确定办理的设计变更,由地方委托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具体实施,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资金由设计部门根据现行价格水平分别对变更前和变更后做投资概算,两者差额作为委托资金。
在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满足施工现场的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发生的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图虽经审查同意,但施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与设计不符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照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增加的投资由责任方承担。
(六)积极配合国家审计署审计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专项稽查
2012年4~6月,国家审计署对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进行了全面审计。2012年11月15~2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复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查。在全面审计和专项稽查期间,作为合同管理部门,能够统一认识,增强参与、配合审计工作的自觉性,积极配合一般设计变更批复的审计和专项稽查,做好协调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设计变更台账、及时提供批复文件的支持性材料,及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由于一般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附有充分的背景资料做支撑,有依有据,程序完善,所以顺利通过了审计和专项稽查。
五、委托项目设计变更执行情况
委托项目和代建项目的设计变更按照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与委托和代建单位所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规定,对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投资不超国家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及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法人的检查。建设管理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变更事项的,执行《关于印发<委托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调水企合字〔2010〕40号)和《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调水企财字〔200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