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服役制度的出现

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是一对孪生兄弟,其出现的时间与国家产生的时间基本同步。各地区进入国家有先后之别,指定服役制度的产生亦有早晚之分。

中国先秦时期,大约在公元前3500年至公元前2600年,史前社会发展到中心聚落阶段。与前一时期的聚落遗址内涵大致相似以及聚落之间基本平等的情况不同,这一时期聚落内部以及聚落之间的等级分化更为显著。在聚落与聚落之间开始出现中心聚落和从属聚落的差别,同一聚落内部贫富和等级分化日益明显。在山东大汶口文化和辽宁红山文化中,大多出现了三级聚落,各级聚落大小和文化内涵出现明显差异,存在明显的等级区分以及主从关系。[8]聚落内部的分化,如山东泰安大汶口文化、红山文化的墓葬中,也开始出现明显贫富和等级差别。[9]总而言之,无论是聚落之间等级区分以及主从关系的建立,还是聚落内部贫富和等级的分化,都开始发生剧烈变化。

到公元前2600年至公元前2000年,先秦社会发展到城邑阶段。这一时期社会分化更加显著,突出标志是有些中心聚落出现了城邑,聚落内部的贫富分化日趋加剧。聚落之间的分化与前一时期聚落遗址的分化不同,此时进一步发展为城邑与一般聚落的对立。如浙江省的良诸文化、湖北天门的石家河文化、山西省襄汾县陶寺遗址以及山东寿光边线王、河南淮阳平粮台、登封王城岗和内蒙古凉城老虎山等,都发现大型城址,并且聚落之间的分化更为显著。[10]这些史前城址的出现,在聚落发展史上意味着有了质的飞跃。与前一时期相比,聚落内部的贫富分化更趋明显。如良渚文化、陶寺遗址、湖北天门石家河遗址大、中、小型墓葬,不仅大小判然有别,而且随葬品多寡分明。[11]总体而言,聚落之间和聚落内部的分化都较前一时期剧烈,从聚落遗址的内涵上看,有些遗址可能已经迈入了国家的门槛。伴随着这些早期国家如雨后春笋般滋长,指定服役制度也就诞生了。

在先秦的传说时代,《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晋国太史蔡墨谈到帝舜时有飂氏后代董父为豢龙氏,夏代孔甲时陶唐氏后代刘累为御龙氏,此段话常被学者刺为无稽之谈。然而张光直指出两氏为专业巫师,主要从事天地之事,并以《楚辞》和马王堆帛画作为佐证,此说甚有见地。[12]刘累“事孔甲”,“事”做动词用,为臣事之义。董父“服事帝舜”,即“以服的形式臣事”帝舜。[13]且豢龙和御龙均称“氏”,说明豢龙氏、御龙氏应该是为帝舜和夏朝服指定劳役的巫师族氏。到了夏代,大禹传子“家天下”,随着国家的建立,指定服役制度也正式确立起来。据《左传》记载,奚仲为夏朝之“车正”,少康曾为有仍“牧正”、有虞“庖正”。[14]依照现代学者解释,这些“正”就是几种官职的名称。赵世超曾质疑“当时国家的发达程度尚低,设官分职远未如此细密,我们又很难想象一个部族的首领会完全脱离本部族而到他部族所建的朝廷中做官”。[15]前文我们谈到,陈国为“陶正”,却是具体负责烧陶之事的服役者。文献中“有正”和“有事”并举,“少正”与“御事”同列。[16]“有事”即有事务,“御事”本义为“迎接事务”。[17]故而,“正”也当与服事有关。所以,夏代多“正”,既是职官,又是被指定提供某役的服役者。

在西双版纳,指定服役的出现与国家的产生在时间上也具有一致性。在公元11世纪以前,西双版纳地区就已经产生了国家的萌芽。伴随着这些早期国家如雨后春笋般滋长,文明曙光便斑驳地铺洒向这片神秘的土地,于是指定服役制度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了。传说傣族的先祖叭阿拉武出生在勐占巴纳管。祖父名叫古松帕拉,祖母没有名字,别人称她为“亚榨孙”,意为看守园子的老妇。叭阿拉武的祖父去世后,祖母亚榨孙带着她的母亲乌巴底棒玛为勐占巴纳管的召勐看守花园。[18]看守花园这项劳役我们并不陌生,景洪的曼厅和勐罕的曼孙竜都曾为统治者负担过看守花园的劳役。[19]这个传说告诉我们,叭阿拉武这一支傣族人在进入西双版纳前,可能就已经接触到指定劳役。相传后来叭阿拉武率领族众来到景洪后,与披牙以闷南峨划分地界,并在景洪坝的边缘地带建了十四个寨子,其中曼达寨被指定负责看管披牙最多的龙喃山区。[20]这一则材料说明叭阿拉武进入景洪后,便开始进行指定劳役的分派,并指派曼达负责看管龙喃山区的军事劳役。如果这两则材料可信,那么便可说明指定服役应该是由叭阿拉武带入西双版纳。与外来说相对,还存在一个本土起源说。具体以允景维的口述材料最为典型,据曼景砍的岩涛和曼广的岩香两位傣族老人所述,位于景洪嘎洒区的允景维遗址,内城住着召、喃和各级头人,外城住着百姓。这些百姓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定服役分工:有的负责做饭、有的负责养马、有的负责找兔、有的负责打仗、有的负责送鬼和传话。[21]允景维大约建于公元780年,亦即唐朝时期,并不比叭阿拉武进入西双版纳的时间晚。无论是以叭阿拉武传说为代表的外来说,还是以允景维口述材料为代表的本土起源说,都预示着指定服役在勐泐建国以前就已经在西双版纳地区存在了。公元12世纪左右勐泐建国是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节点。在勐泐国家创建过程中,沿袭和吸收了以往指定服役制度的劳役形式和经验,并将其推广到整个西双版纳以及国家的各项事务中去。国家规定各勐对召片领都要服专业劳役,如勐宗负责割马草,勐景真负责看守监狱,勐混负责挑水,勐养布朗族负责舂米,勐仑负责点灯。[22]如果勐景洪修建议事庭,勐龙、勐遮、勐满、勐腊要负责提供房屋的大中柱。[23]总之,随着西双版纳国家的萌芽,指定服役制度开始出现。至勐泐建国,指定服役制度得到了普及和推广,并最终在这一地区确立起来。

日本从弥生文化时代开始出现阶级分化,自公元3世纪左右进入国家阶段,指定服役制度也随即产生。指定服役制度在日本叫作“部民制”,“部”原称“伴”,如《日本书纪》神代上所记:“中臣上祖天儿屋命,忌部上祖太玉命、猿女上祖天细女命、镜作上祖石凝姥命、玉作上祖玉屋命,凡五部神,使配侍焉”。而《古事记》中记录为:“天儿屋命、布刀玉命、天宇受卖命、伊斯许理度卖命、玉祖命共五伴绪,各分担职司,随同天孙从天上降下。”[24]可见,“五部神”之“部”,也可指“伴”。据学者研究,“伴”在日本起源很早,比“部”的出现要古老得多。其意为天皇或皇室成员的伴臣或伴随者,主要由贵族充任,负责侍从、守卫和服务等工作。[25]公元4世纪左右,伴随朝鲜半岛移民移居日本,先进的制度、文化和技术相继传入日本,百济的“部司制”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朝鲜半岛移民在大和朝廷内多充任文书工作,日本的“伴”与他们熟悉的“部”非常相似,故而在记录的时候便用“部”取代了日本古语“伴”。[26]在转化过程中,随着大和国家的发展,古老的“伴”制也发展成了天皇之下的统治机构和为朝廷服务的部门。朝鲜半岛百济的“部司制”的确对日本部民制产生过重要影响,但不能以此认为是仿照部司制建立起来的,[27]因为日本的“部”有着自身独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部民是服务于皇室和地方贵族的私有民群体,按照负担职事不同,分为不同的部。不仅有负责耕田的田部,还有负责手工生产的“部”,这些服手工劳役的部民按照所从事的专业给予名称,如负责制造陶器叫土师部,负责做弓的叫弓削部,负责制造铁器的叫锻冶部,负责织锦的叫锦织部。手工部民需要依靠农业劳作实现粮食自给,并世代相传地为统治者从事专门的手工生产,产品全部归朝廷所有。此外,朝廷所需的各种日常生活事务,都编为相应的部民。如负责看守山林的编为山部,负责养猪的编为豚养部,厨师编为膳部等。[28]

在古印度,公元前25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印度河流域的哈拉帕文化产生了文明的曙光,到了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早晚吠陀时期,随着国家的产生,指定服役制度最终确立起来,只不过中国人习惯称之为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出自汉译佛教经典和旅印高僧著作当中。“种姓”对应印度语言里“瓦尔那”和“阇提”两个名词。瓦尔那一词出自印度经典《梨俱吠陀》当中,其原义为“色”或“质”。最初用来区别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白皮肤的雅利安征服者自称“雅利雅瓦尔那”,称黑皮肤的被征服者为“达萨瓦尔那”。后来则逐渐形成了著名的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瓦尔那。婆罗门负责教授吠陀和祭祀,刹帝利负责提供军事庇护,吠舍负责畜牧、经商、务农,首陀罗负责为上述三种姓服务。四个瓦尔那不断分化为许多更小的集团,这些小的集团就是“阇提”。后来葡萄牙人称这种制度为“Casta”,意即出身、种、生,英国人和法国人继承了这一称呼,并改作“Caste”。之后,称瓦尔那为“Caste”,称阇提为“Sub-caste”,即“种姓”与“亚种姓”。阇提出现后,便在四个瓦尔那内部形成了更加细化的服役单元。

在缅甸,指定服役制度被称为“阿赫木旦”制度。[29]其实,在缅甸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指定服役制度并不是阿赫木旦,而是筐托。“筐托”一词最早见于蒲甘王朝(1044—1287)的碑铭中,“筐”的意思是附属于庇护人,即臣属之义。“托”则表示与王室有联系。在蒲甘国王的碑铭中,相同职业群体往往居住在固定的村落或城镇的特定区域,这些村落或城镇的区域被简单地以其所从事的职业命名。如银器匠住在镇上的银匠村,牧羊人住在牧羊村,放牛人住在放牛村,从事农田建设的人住在土地挖掘村。与此相同,鼓手村、泥瓦匠村、婆罗门村、猎人村、煮盐村、木筏建造村等,都以其所从事的职业聚村而居。此外,一些由战争俘虏组成的村落,专门为武装部队提供食物或其他供应品。这些按职业命名的村落,便是隶属于王室的筐托组织。蒲甘王朝统治者的各种需求,都是由这些特殊的村落提供,他们承担了蒲甘王朝包括军事在内的所有劳役。[30]“阿赫木旦”一词,直到公元14世纪以后才在碑铭上出现,当时正值阿瓦王朝(1364—1555)统治时期。阿赫木旦意思是承担义务、职贡、服役的人。[31]他们被分为耕种王田的拉迈、服务于宫廷生活的各种手工和杂役组织,以及多兵种的军事组织。就其实质而言,阿赫木旦与筐托在职能上并无二致。只不过筐托强调附属于王室的受庇护人,而阿赫木旦是指承担职贡和劳役的人。二者均指向归王室掌控和支配的特殊群体。16世纪中叶,东吁王朝(1531—1752)统一缅甸后,继续扩大阿赫木旦组织,并加强了对阿赫木旦的控制。推行阿赫木旦组织与非阿赫木旦组织以及各类阿赫木旦组织之间互相隔离的政策。雍籍牙王朝(1752—1885)建立后,阿赫木旦组织再次得到重建和加强。牟河和下钦敦江流域的阿赫木旦组织,成为其赖以崛起的基石。到孟云统治时期(1782—1819),曾颁布了20多道敕令,命令官员调查阿赫木旦的户籍,再次加强和整顿阿赫木旦组织。以上所谈及的,无论是蒲甘王朝的筐托组织,还是东吁王朝、雍籍牙王朝乃至缅甸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前的各种阿赫木旦组织,都是指定服役制度在缅甸历史上的具体体现。指定服役制度至少在缅甸存在800年的时间。至于在蒲甘王朝以前的掸国、骠国以及孟人国家等早期建立的小国是否存在指定服役制度,则由于资料的缺乏,而无从考证。

综上可知,国家产生了,指定服役制度也就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