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定服役制度的内容

在上述早期文明当中,指定服役制度在内容上具体表现为贡纳和劳役两种。即在指定服役制度下,有的专服劳役,有的专事贡纳,还有的既有贡纳又有劳役。

在中国先秦时期,《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朝“五十而贡”,商朝“七十而助”,周朝“百亩而彻”。就这段话本身来看,可以说是“理想”与“现实”的混合体。说其“理想”,是由于《孟子》中关于贡、助、彻的记述以个体劳动普遍化为前提,这与考古和文献材料中所反映的夏、商和西周时期大量采用集体共耕的劳动组合形式相矛盾;说其“现实”,这源于先秦时期国家剥削体系中贡、助并行的二元结构。“贡”,即贡纳,是指被统治人民以向统治者贡纳一定的物品表示臣服。助者,“藉也”,即“借民力治之”,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服劳役。[94]《孟子》所述的“贡”和“助”都是指定服役制度的具体表现。日本大和国作为指定服役制度具体表现形式的“部民制”,专业分工虽然种类繁多,但有学者将其总结概括为“贡纳型”和“上班型”两种类型。[95]“上班型”主要表现形式是服劳役,即上班型的部主要是负责为国家或贵族提供服务或劳役,如马饲部负责为统治者养马,锻冶部负责到宫廷手工厂房中生产铜、铁器等用具。这些手工劳役形式主要是由国家或统治者提供生产原料,根据统治者自身的需要,并考虑服役者路途的远近因素,统一组织部民进行生产;贡纳型的部主要表现形式为贡纳物品,即为国家和各级贵族提供特定贡品,如海部负责为统治者贡纳海产品;山部负责为统治者提供水果、猪、鹿;忌部负责为统治者生产用于神事的棉布、麻布、木材;土师部负责为统治者生产土师器、埴轮及天皇的食器。[96]在缅甸古代史上的各个政权当中,统治下的人民所服的指定劳役也可分为贡纳和劳役两种表现形式。各种阿赫木旦组织主要为统治者提供劳役,而山区的少数民族则以部落为单位每年向缅甸王朝和各级统治者进献一定量的贡品。[97]我国西双版纳历史上亦是如此,指定服役制度的内容在勐泐王国主要表现为劳役和贡纳两种。[98]

指定服役制度的表现形式除了上面提到的专事贡纳和专服劳役外,还有的既要为统治者服劳役又要提供相应贡纳。如商代的族和雀族,不仅要从事田猎或种田等劳役,而且还要贡纳牛、羊、羌人和龟甲。[99]西周时期,楚国除了在周王举行盟誓的时候服“置矛蕝,设望表,与鲜卑守燎”的劳役外,[100]还要向周王朝贡纳地方特产包茅用于祭祀。[101]西周《兮甲盘》中所述之淮夷族群,也是既要贡纳“帛”等丝织品,又要“进人”服劳役。[102]为统治者既服劳役又提供贡纳的例子在民族志资料中亦非常普遍,如西双版纳勐宋的宋岗寨除了向土司缴纳贡品,还需要为他的所属波郎“召孟岗(冈)”服劳役。[103]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土司对农民的主要剥削形式也包括劳役和实物两种。[104]云南沧源佤族在孟董傣族土千总管理下,十三个圈的各村寨除了服劳役外,各圈还需缴纳棉花、菠萝、烧柴、黄瓜、西瓜、香瓜、冬瓜、蜂蜜、干鱼、竹笋、板栗、麂子腿肉、木瓜、鸡等物品。[105]在位于非洲维多利亚湖西北的布干达(Buganda)土邦中,我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猴氏族除了世袭为王室担任守陵人,还要供应王室用的牛油和陶器。[106]随着国家的强大以及统治者欲求的增多,统治者往往变本加厉地奴役被统治者。具体表现就是被剥削者往往既会被指定提供各种贡纳,又会被指定服各种劳役。

指定服役制度下的贡纳和劳役,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二者在强制劳役以及为此付出的必要劳动上是一致的。换句话说,无论是贡纳还是劳役,他们都是统治者剥削被统治者的手段。区别在于,贡纳一般是在服役者生活和居住的地方就地进行生产或者向统治者缴纳贡品,并将其运输到统治者那里;而劳役则是要到统治者的官邸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劳动,以满足各级统治者的需要。

贡纳和劳役在早期国家阶段是很难完全区分开来的,甚至有时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中国西周时期,“贡”一般是指贡纳,而“职”一般是指劳役。先秦典籍中提到的“贡”很多,如《国语·鲁语下》记载,孔子在陈国时看见鹰隼被楛矢石砮射杀,他便对陈惠公说这只鹰隼从很远的地方来,这是肃慎氏之矢造成了它的死亡。并说从前武王征服了商王朝,敬告九夷、百蛮,要各“以其方贿来贡,使无忘职业”。贡品带有象征性,目的是让贡者不要忘记自己所任之职。在这样的背景下,肃慎氏之“贡”就是被称为“楛矢石砮”的一种弓箭。关于“职”的记载也非常常见,如鲁国子服景伯称,鲁国每年十月份祭祀上帝先王,我及我的族氏“世有职焉”,[107]“职”在这里是指子服景伯所要负担的祭祀劳役。《左传》定公元年,诸侯为周王修筑城池,宋国的大夫仲几不接受这项任务,他说:“滕、薛、郳,吾役也。”并说:“为宋役,亦其职也。”滕、薛、郳等国“为宋役”,即他们要为宋国服劳役,而在这里又被称为三国之“职”。仔细研究先秦典籍我们会发现,这种“贡”和“职”,有时又是可以发生转化的,以至到后来“贡”和“职”之间很难截然区分开来。如《左传》中叙述楚国征伐黄国的原因时有两段论述,僖公十一年记载说:“黄人不归楚贡”,而僖公十二年却称:“不共楚职。”杨伯峻先生解释说:“职,贡也。”[108]同出于《左传》一书的两种称法,以及杨伯峻先生用文字互训方式采取的注解,说明“职”和“贡”之间的界限确实很难加以区分。因为两者意思较为接近,故而在先秦文献中“职”和“贡”常常连言,如《左传》僖公五年晋国灭亡虢国后,且言:“且归其职贡于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称:“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左传》昭公三十年郑国因为居于大国之间,要为大国提供“职贡”。这说明在当时人看来,“贡”和“职”已经是很难截然将其分开,故而这一时期便姑且将二者组合起来称为“职贡”。这种转化也可能反映历史发展的时代变化,如孔子在陈国时看见楛矢石砮的例子,说明在孔子看来,周初九夷、百蛮原本对周王朝有“职业”,即服一定的劳役。而到后来可能由于他们路途遥远或是中原王朝统治鞭长莫及等原因,有些如同肃慎氏一样的边远族群的劳役已经不必亲自从事,仅需贡纳些当地的土特产便可,并以此来表明自己还没有忘记固有的劳役。民族志资料中这样例子也很多,如西双版纳勐景洪的曼厅寨,新中国成立前召片领赕佛需要槟榔和鲜花,就派他的随从到曼厅建寨,让其负责种植和看守花木,土司赕佛时则提供献佛用的贡品和鲜花。[109]在这里,曼厅寨所负责的究竟是劳役还是贡纳,恐怕很难说清楚。如果从日常栽种呵护花木的角度上来说则属于劳役,如果从最终的表现形式来说则又是贡纳。还如西双版纳勐腊的曼敦寨,传说该寨祖先是从勐莽迁到勐腊的,因此他擅长捕鱼,经常送鱼给土司吃,土司就将家里的丫鬟送给他为妻,又拨给田地让他建寨,并规定该寨逢街子要送2斤鱼献给土司。[110]如果从捕鱼付出劳动的角度上来说则是劳役,但从表现形式来看又要归入贡纳。勐龙的曼桩寨负责为土司烧炭、打铁劳役,然而服这项打铁劳役的最终表现形式却是将铁器贡纳给土司。[111]对于割草这项指定劳役而言,勐景洪、勐龙、勐景洛、勐景真、勐罕、勐往、勐康、勐遮、勐腊等都将其归为劳役,但割草这一项劳役不能在土司署或土司家里进行,只能是割完草后送到土司署或土司家里。就表现形式而言,应该属于贡纳。打柴也与割马草一样,其表现形式也是贡纳。其实并不能将贡纳和劳役完全割裂开来,事实上也是办不到的。

影响指定服役表现为贡纳或劳役的原因十分复杂,大体可以概括路途远近以及原料产地两个方面。指定服役也是要考虑成本的,路途远花在路上的时间长,自然劳动成本就高。统治者考虑到路途远近的因素,往往指定路途近的人群承担劳役,而指派路途远的人群提供贡纳。原料产地是决定指定服役表现为劳役还是贡纳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在有些特殊的原料产地,如采矿和特殊的农副产品等,便被指定在当地就地从事生产,之后将制成品送达,这样在指定服役制度的内容上便表现为贡纳。

这里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早期国家的贡纳与成熟国家之下的朝贡制度有着本质不同。[112]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秦代以后的朝贡制度,政治目的远远大于经济意义。周边的部族前来进贡,中原王朝都会予以丰厚的赏赐作为回报,多数时候赏赐物品的数额和价值往往与其贡品的相等或更为优厚。对于周边部族而言,朝贡不仅意味着可以获得政治上的庇护,同时也是实现商业或奢侈品贸易的一种手段。然而,早期国家阶段则与之有着根本不同。与秦代以后朝贡制度的双向互盈相比,先秦指定服役制度下的贡纳则是建立在“超经济强制”基础之上的单向私利。当淮夷不愿为中原王朝贡纳铜料和锡料的时候,便会受到残酷的征伐。故我们在文献和金文中看到许多征伐淮夷的记载。黄国人也因“不归楚贡”和“不共楚职”而被楚国所灭亡。[113]《国语·周语上》记载,自“大毕、伯士之终”,犬戎氏都“以其职来王”。但后来后穆王以“不享征之,且观之兵”,最终获得“四白狼、四白鹿”才告罢休,从此“荒服者不至”。这种贡纳显然是建立在武力威慑基础之上,并以获取贡品为终极目的,与后代朝贡制度是完全不同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