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碳金融交易内在运行和管理机制研究
- 杜莉等
- 27字
- 2021-10-11 17:46:05
第一篇 碳金融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客体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章 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构成分析
第一节 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6月,由国务院牵头,组织成立了专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最新领导成员,包括:组长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副组长为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和国务委员杨洁篪,组员为相关的各大部委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管理。[1]
由于中国为发展中国家,不受《京都议定书》框架项下的强制减排约束,中国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的主要途径是在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要求下开发CDM(Collaborative Desision Making)项目,因此,中国成为世界上成功注册CDM项目最多的国家,是核证碳排放量的最大输出国家,同时,中国已在7个试点城市尝试构建区域性碳金融市场,为下一阶段构建全国性碳金融市场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为确保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DM项目开发有序进行,并保证中国新设立的区域性碳金融交易市场稳定发展,中国设立了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中心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中心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的专项负责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候司进行指导;在行政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进行归口管理。
该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的形式对上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二是负责建设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信息系统,登记和记录有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核证减排量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相关信息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三是负责跟踪和监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是提供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三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为促进中国CDM项目的快速发展,保障和维护中国CDM项目交易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拓宽CDM项目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CDM项目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于2006年8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并设立了基金管理机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该基金管理中心由财政部统一管理,专门负责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该基金管理中心下设5个业务部门,分别包括:办公室(人事部)、财务与风险管理部、收入管理部、研究发展部、项目开发部。具体如图1.1所示:
图1.1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结构图
资料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网(http://www.cdmfund.org)。
四 中国碳金融市场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下CDM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协助制定中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和帮助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政策法规以及审批和监管清洁发展机制项下CDM项目等。
该机构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制定了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30日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版本,2011年8月3日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3日实施)、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捐赠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30日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月10日实施)等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了中国政府对于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监督和管理。[2]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各级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碳配额的分配和管理以及清晰的惩罚措施等,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统一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中心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直属机构,专门针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该机构自成立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快速发展,中国获得核证减排量签发的CDM项目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4年12月16日,中国已经获得核证减排量签发的CDM项目达到了1428个。[3]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作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积极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学术和政策研究,大力发展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研发和评审,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等。例如: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支持全国各地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并取得了较好的碳减排效果。截至目前,已经为9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预计碳减排量将达到134.6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年;为12个节能和提高效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预计碳减排量将达到130.7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年;为10个新能源装备和材料制造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预计碳减排量将达到892.5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年。[4]
第二节 中国碳金融市场监管机构
一 区域碳交易所
(一)北京环境交易所
该交易所成立于2008年8月5日,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集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节能量交易、低碳转型服务、国际项目运营以及促进会员与机构合作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交易平台。
北京环境交易所的股东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光大投资管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和鞍钢集团公司等。[5]交易所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实行会员管理制,并根据会员的功能与作用,将会员分为四种类型:战略会员、经纪会员、服务会员和买方会员。截至2014年2月19日,已经成功引入战略会员41家,经纪会员13家,服务会员17家和买方会员5家,合计会员76家。[6]
北京环境交易所于2013年11月22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在该交易规则中,一是制定了交易总则;二是明确了交易市场的要素:包括交易场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品种与形式、交易时间;三是详细阐述了公开交易的相关规定:包括一般规定、申报和报价的交易模式、竞价与成交、交易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内容;四是详细阐述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包括转让申请、交易签约、结算等内容;五是规定了包括交易信息、交易纠纷、交易费用以及附则等内容。同时,北京环境交易所针对交易参与人制定了《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管理办法》,有效地规范了碳排放权参与人的交易行为,促进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
该交易所为完善其组织架构,满足其提供综合性服务功能的实际需求,成立了以下部门,具体包括:碳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中心、节能量交易中心、低碳转型服务中心、国际项目办公室、会员与机构合作部、研究发展部、风险控制部、财务结算部、综合管理部以及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办公室等。[7]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碳交易中心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碳交易系统,制定完备的交易规则以及简便高效的审批流程,为碳金融市场中的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公开、高效的交易平台,规范了碳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促进了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提高了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
从2009年6月18日至2012年9月12日,在北京环境交易所碳交易中心挂牌的CDM项目达到91个,从2009年7月20日至2013年8月21日,在北京环境交易所碳交易中心挂牌的VER项目达到57个。同时,国内第一单自愿碳中和交易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产生,是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在北京奥运会期间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产生的。[8]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交易中心CDM项目的交易流程,一是CDM项目开发企业进行挂牌申请,包括提供《转让申请书》、《服务委托合同》、自身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文件、自身的有效决议、CDM项目的立项和环评批复、项目概况以及资本金到位情况等;二是对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以及文件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CDM项目开发企业出具《转让受理通知书》;三是对挂牌申请的CDM项目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四是在CDM项目挂牌期间,若有购买意向的企业、投资机构或个人可以向北京环境交易所提交申请,附带《受让申请书》和自身的资质证明文件等;五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将按照CDM项目开发企业的要求,对所有提交受让申请的购买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六是当CDM项目挂牌时间到期后,若只有一个购买企业符合CDM项目开发企业的要求,买卖双方可直接进行洽谈,确定合作;若出现两个以上购买企业符合CDM项目开发企业的要求,则需要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京环境交易所指定的方式进行确定受让方;七是CDM项目开发企业与购买企业签订《购买碳排放量协议》。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作为7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之一正式对外开展碳交易活动。北京环境交易所为提高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效率,建立了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也是北京市碳交易市场中唯一的官方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该平台的交易模式分为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其中,线上交易又分为整笔交易和部分交易,整笔交易是指碳排放权的卖方准备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出售的碳排放权量只能整体买卖,并且只有唯一买家,而部分交易是指碳排放权的卖方准备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出售的碳排放权量可以进行部分交易,买方并不唯一,线上交易的最大优势是体现了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发现功能,能够为买卖双方寻找最佳的交易价格;线下交易是指由碳排放权买卖双方进行协议转让,买卖双方商定后,可即刻成交,该模式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该平台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快速发展,为中国下一步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截至2014年3月12日,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碳交易成交量累计达到69017吨,成交额累计3520667元人民币。[9]每天的成交均价均在50元/吨以上,交易价格比较稳定,并有持续走高的趋势,尤其是2014年年初以来,流动性持续增强。具体如图1.2所示:
图1.2 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3月7日北京碳市场行情图
资料来源: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bjets.com.cn)。
(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该交易所成立于2008年8月5日,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综合性的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是集环境能源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交易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10]其运营管理过程中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多样,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节能科技公司、资讯公司、杂志、律师事务所等。截至2014年3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已经达到29个。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将会员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营类会员,另一种是综合类会员,其中,纳入上海市碳配额管理的企业将自动成为自营类会员,而其他的投资企业则需要向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并需要经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成为会员。自营类会员可以开展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既可以开展自营业务,也可以开展代理业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了保障和维护上海碳配额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了严格的会员准入制度。其中,对于综合类会员的准入要求要高于自营类会员。同时,不具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会员准入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委托综合类会员进行碳配额交易。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13年12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在规则中,一是制定了总则;二是详细阐述了交易市场的要素:包括交易地点、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三是针对会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四是详细阐述了碳排放权配额买卖的相关内容;五是规定了风险管理、清算交割、异常交易情况处理、交易信息、监督管理、交易费用、争议处理以及附则等内容。
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正式对外开展碳交易活动。截至2014年3月7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碳配额成交量累计达到129222吨,成交额累计4644365元人民币[11]。2013年度上海碳交易市场的成交情况,具体如图1.3所示。
从上海市2013年度的碳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图来看,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包括三类:SHEA13、SHEA14和SHEA15。分别表示2013年的碳配额、2014年的碳配额和2015年的碳配额。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开市当天,SHEA13、SHEA14和SHEA15均有交易,SHEA13的成交均价为27元/吨、SHEA14的成交均价为26元/吨和SHEA15的成交均价为25元/吨。从开市第二天开始,即只有SHEA13有交易发生。每天的成交均价在28元/吨至30.5元/吨之间波动,成交均价比较稳定。
图1.3 2013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上海市碳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图
资料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网站(http://www.cneeex.com)。
截至2014年3月7日,除了首日SHEA14和SHEA15有交易外,一直只有SHEA13有交易发生,而SHEA14和SHEA15均无交易发生。从此也可以判断出,纳入到碳配额管理的企业经过对自身碳配额的实际需求量进行预测和判断后,对于2013年的碳配额需求量较大,但对于2014年和2015年的碳配额还处于观望和等待状态。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组织、管理和决策架构比较完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
(三)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该交易所于2008年9月25日成立,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的相关要求成立的中国首家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家化交易平台。[12]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股东包括: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其中,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50.2亿元人民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是于1994年4月,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2003年正式运营的全球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13]交易所针对自身经营的碳交易业务、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业务等业务板块,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任命1名总经理,3名副总经理,同时,下设9个职能部门,具体包括:综合管理部、研究规划部、交易运营部、核证与交割部、市场开发部、项目开发部、财务结算部、信息技术部、北京联络处。[14]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也是采取会员制,并于2014年1月3日,颁布实施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在该办法中,一是明确了会员的种类以及对应的准入要求,具体包括:交易会员和服务提供商会员,其中,交易会员又分为经纪类交易会员、综合类交易会员和试点企业会员3种,经纪类交易会员只能开展碳排放权益的代理业务,综合类交易会员既可以开展碳排放权益的代理业务,也可以开展碳排放权益的自营业务,试点企业会员是指被天津市纳入碳配额管理的企业;二是明确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制定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以及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截至2014年3月14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合计已经吸纳48家会员单位。[1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13年12月25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在该规则中,一是制定了总则,明确了该规则的意义和目的;二是将交易模式分为三类,包括:网络现货交易、协议交易和拍卖交易,同时,明确了网络现货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标的、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程序和申报流程等内容,明确了协议交易和拍卖交易的交易程序等内容;三是制定了结算与交收制度;四是制定了风险管理、监管机制、信息披露以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截至2014年2月11日,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碳排放权成交量累计达到77560吨,累计成交额达到2124059.6元。[16]
二 第三方核查和认证机构
在中国碳金融市场中,交易规模最大,交易活动最活跃,市场服务体系相对比较完善的就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交易市场。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第三方核查和认证机构是中国碳金融市场中重要的监管机构之一,也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
全球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第三方核查和认证机构总共有63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第三方核查和认证机构合计为19个。具体包括:Japan Quality Assurance Organization(JQA)、JACO CDM.,LTD(JACO)、Det Norske Veritas Certification AS(DNV Certification AS)、TÜV SÜD Industrie Service GmbH(TÜV-SÜD)、TÜV SÜD Industrie Service GmbH(TÜV-SÜD)、Tohmatsu Evalu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rganization Co.,Ltd.(TECO)、Japan Consulting Institute(JCI)、Bureau Veritas Qual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 S.A.(BVQI Holding S.A.)、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UK Ltd.(SGS)、The Korea Energy Management Corporation(KEMCO)、TÜV Rheinland Japan Ltd.(TÜV Rheinland)、KPMG Sustainability B.V.(KPMG)、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BSI)、Spanish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sation and Certification(AENOR)、TüV NORD CERT GmbH(RWTUV)、Lloyd's Register Quality Assurance Ltd(LRQ)、Colombian Institute for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Certification(ICONTEC)、Korean Foundation for Quality(KFQ)、PricewaterhouseCoopers-South Africa(PwC)。[17]
三 中国碳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
中国碳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各区域碳交易所和第三方核证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碳金融市场的运行,维护碳金融交易的安全、公平和高效。
中国各区域碳交易所作为中国主要的碳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能够充分履行其监管职责,发挥其交易平台的作用。一方面,作为碳金融交易平台,为碳金融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等综合系列服务;另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碳金融交易所需的制度和规则,积极探索新的碳金融交易模式,不断完善中国碳金融交易的服务体系,为建立中国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各区域碳交易所分布于7个试点省份(或城市),各自制定自身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监管措施和手段也是不尽相同,所发挥的市场功效有局限性,有待于建立中国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从而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和市场功效。
中国的第三方核证机构主要是负责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核证减排量进行核查和认证,主要是由CDM执行理事会指定的经营实体构成的,但以国外的第三方核证机构为主,国内的第三方核证机构较少。例如:在中国负责核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18家第三方核证机构中,只有3家是中国国内的机构。由于第三方核证机构的工作效率,决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审批速率,因此,建议应该快速增加中国自身的第三方核证机构数量,减少审批的环节和时间,从而能够有效提高其工作效率,加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审批,降低项目开发商的建设开发成本,促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快速发展。
第三节 中国碳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一 商业银行
(一)中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商业银行可分为四类,具体包括:一是由政策性银行转制而建立的商业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二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三是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四是村镇银行。
由于中国开展碳金融交易活动较晚,尚未构建统一和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体系,正处于探索过程中,而且中国商业银行受到自身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矛盾的制约,因此,中国商业银行在碳金融市场中参与还不够深入,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不够丰富。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在碳金融市场中比较活跃的是国家开发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碳金融业务规模较大、市场运营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是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
兴业银行作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建行以来,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将自身的经营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统一,不断丰富和创新自身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手段,扩大自身碳金融业务规模,是中国第一家和唯一自愿执行“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在中国金融界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为其他各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积累了经验,明确了方向,开拓了发展之路。兴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创新,管理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在国内碳金融市场上竞争力日趋增强,碳金融业务带来的节能减排效果日趋显著。兴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节能减排项目的碳金融服务;二是关于排污权的碳金融服务;三是关于个人业务的碳金融服务。[18]截至2013年年末,兴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累计投放金额3413.14亿元,其中信贷资金达到2097.05亿元,非信贷资金达到1316.09亿元。[19]
浦发银行作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从2006年开始,即不断加快信贷结构调整,不断加大对绿色信贷业务的支持力度,自身通过不断摸索,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创新出拥有五大板块和十大产品的碳金融服务体系。截至2013年12月31日,浦发银行累计实现绿色信贷发放超过3000亿元,信贷余额达到1521亿元。[20]浦发银行是国内首家同时与国际金融公司(IFC)、法国开发署(AFD)以及亚洲开发银行三家国际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合作的商业银行。浦发银行于2009年率先在同业内发放首单碳资产抵押贷款,于2012年,成为国内首家与碳排放交易所合作的核证减排量离岸托管银行。[21]2013年5月,浦发银行太原分行为山西恒宇电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放了3年期的合同能源保理贷款,实现了浦发银行该业务品种的零突破。[22]
(二)中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
第一,传统信贷服务模式。传统信贷服务模式主要包括抵押担保模式和供应链模式。
抵押担保模式是指节能减排企业根据自身资金的实际需求,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流动性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保证方式为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提供有效担保,或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有效担保。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对于节能减排企业的资质是有严格要求和准入标准的。一方面,节能减排企业需要有一定规模的总资产,生产制造型企业资产负债率需在50%以下,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需在70%以下,具有较高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管理能力,同时,在自身所处行业中要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运营时间需在2年以上;另一方面,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一是节能减排企业拥有产权有效、权属清晰的可抵押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已经获得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厂房和办公楼、使用年限未到期的设备等;二是节能减排企业有符合商业银行信贷要求的第三方担保企业提供有效担保;三是节能减排企业有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由此可见,该模式对节能减排企业的制约因素较多。一方面,企业需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企业财务成本也较高,因为不仅需要支付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费用,而且需要支付担保费用,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一般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左右,担保费用一般为贷款金额的2%左右,因此,若节能减排企业采取由第三方担保企业或担保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融资模式,则所需支付的财务成本将达到10%左右,甚至更高,有些资金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承担。
供应链模式是指节能减排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期限一般较短,6个月或1年,保证方式采取的是用节能减排企业与其他实力较强的企业之间形成的有效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在该模式下,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于与节能减排企业形成应收账款的企业具有比较严格的信贷要求,包括:该企业应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的现金流和支付能力,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于应收账款本身有以下要求:一是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二是保持相对稳定的余额,三是没有形成过坏账的记录。该模式能够使得节能减排企业在不提供任何抵押担保的条件下,仅以未来的应收账款向商业银行进行质押,提前获得信贷资金的支持。一方面,降低了节能减排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尤其是解决了那些轻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的融资难题;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缓解节能减排企业的资金压力,及时满足其资金需求,增强其资金实力。
第二,清洁发展机制(CDM)服务模式。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三大碳金融市场交易机制之一,也是中国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所能参照的唯一机制。商业银行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服务模式正是基于该机制的原理,为中国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一系列的综合性碳金融服务。一是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信息渠道为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二是商业银行可以为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其财务成本;三是商业银行根据CDM项目开发企业的实际资金需求,通过核定CDM项目未来产生的碳减排指标的销售收入,为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但需要审核CDM项目开发企业的资质和CDM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包括:CDM项目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往的社会信用记录、资本金到位情况,以及CDM项目的立项批复、环评批复、联合国注册批复等。
在该种模式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重点不再是CDM项目开发企业现在的经营和管理情况,而是更注重CDM项目开发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和CDM项目所产生的未来收益,是一种风险评估思维模式的转变,是以未来思考现在,从而使得CDM项目开发企业在不提供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下,预先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有效地促进了CDM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EMC)服务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EMC)中,交易角色分为节能服务商和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商无偿为用能企业提供节能减排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并与用能企业之间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节能减排设备和技术所产生的碳减排指标的销售收入,节能服务商与用能企业可按一定比例共同分享。
商业银行正是基于合同能源管理(EMC)的原理为节能服务商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一方面,节能服务商可在不提供抵押担保的条件下,仅向商业银行提供节能服务合同,由商业银行核定该合同中的节能减排项目未来所获得的碳减排指标的销售收入,若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要求,便可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保证方式为将未来所获得的碳减排指标的销售收入进行质押,并按照一定的质押率(最高可达到80%)获得贷款;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商在购买节能减排设备的过程中,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购买节能减排设备的合同,并由商业银行审核其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情况,若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要求,便可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但在贷款期间需要由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回购担保。
第四,融资租赁服务模式。融资租赁服务模式是指以租赁公司为融资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减排设备采购的贷款,期限一般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期限相匹配,保证方式为用租赁公司采购的设备作为抵押物,并按照一定的抵押率抵押给商业银行。同时,租赁公司获得的信贷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采购节能减排设备,不得挪为他用。
该种服务模式的实质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节能服务商由于自身资产规模较小,基本无可抵押的固定资产,单独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比较困难,但自身又有采购节能减排设备的实际需求,因此,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以租赁公司为融资主体向商业银行进行融资获得贷款,专项用于采购节能减排设备,然后,节能服务商再向租赁公司租赁其所需的节能减排设备,并向租赁公司按时支付租金。一方面,节能服务商解决了自身的融资困难,拓展了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租赁公司拓展了自身的业务服务范围,增加了自身的经营收入,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同时,在该种服务模式下,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一方面,通过控制节能减排设备的所有权,可随时进行处理变现;另一方面,通过设计封闭的资金运行路径,如租赁公司的贷款账户和租赁公司收取租金的两个账户必须开立在为其贷款的商业银行,从而有效控制租赁公司的还款来源和现金流。
第五,非信贷服务模式。非信贷服务模式主要包括:理财、信托和信用卡三种服务模式。
理财服务模式。即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开发创新理财产品,将理财产品与碳减排指标联系在一起。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方面,可以获得理财产品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获得相应吨数的碳减排指标。例如:2010年,光大银行推出的阳光理财·低碳公益理财产品(T计划2010年第十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扣除购买碳额度的金额后,投资者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93%。[23]在该种服务模式下,可以有效提高支持碳减排的投资者的积极性,在理财的同时,也为中国碳减排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信托服务模式。即是指商业银行针对节能减排项目设计一款理财产品,向社会公开发行,用于筹集节能减排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资金,然后与信托公司合作,将筹集到的资金再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发企业,及时满足开发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例如:兴业银行联合信托公司,以某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发企业的资产进行抵押,未来收入为还款来源,向本行的客户发行理财产品来筹集资金,从而为该企业发放信托贷款5.7亿元,期限一年。[24]该服务模式为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发企业拓展了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了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度。
信用卡服务模式。即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设计,将信用卡的使用与碳减排指标联系在一起。即消费者在使用该种信用卡时,可以购买碳减排指标,商业银行将根据购买碳减排指标的数量,为消费者自动记录信用卡积分,消费者可以通过积分获得商业银行赠予的相应礼品或其他优惠活动。同时,商业银行与碳交易所进行合作,消费者购买碳减排指标的数量也将被记录在碳交易所,并保留对于其购买的碳减排指标的所有权。
二 保险公司
(一)中国保险行业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2008年2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国家层面弥补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应对环境污染的管理体系。该意见首先明确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该种保险能够有效解决产生污染的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及时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从金融的角度促进中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完善;其次,逐步完善了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该种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的勘察机制、损失和责任认定机制等。[25]
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环境交易所购买了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保险公司从2004年至2008年年末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成为中国第一家自愿购买碳减排量,并实现“碳中和”的保险公司。[26]2014年,平安保险公司作为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民营保险公司,继2010年提出“低碳100行动计划”后,再次提出“低碳100行动计划”。其在2010年的“低碳100行动计划”中主要提出了包括实现自身保单电子化等100项低碳行动,仅保单电子化一项低碳行动,每年节约纸张1.4亿张,从而实现碳减排量1344万吨;2014年“低碳100行动计划”中主要是提出了包括与雾霾相关的两款保险产品,即雾霾健康险和雾霾指数险。
(二)中国保险公司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
由于中国保险公司碳金融业务开展时间较短,国内各大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碳保险业务服务体系,以碳排放量为标的物的保险产品种类很少,正处于摸索和研发阶段。因此,中国保险公司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还比较单一,整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包括保险公司研发关于低碳环保的保险品种、建立低碳的运营管理体系以及主动成为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等服务模式;二是间接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即保险公司利用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参与国内各项低碳环保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
第一,直接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首先,保险公司研发低碳保险产品,利用保险产品保护关注低碳环保的投保人的健康和其他权益,鼓励和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低碳环保活动。例如:平安保险2014年推出的两款保险产品,即平安雾霾健康险和平安雾霾指数险。平安雾霾健康险是指平安保险公司针对受雾霾影响而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人群,尤其是老人和儿童,开发的一款人寿健康保险产品,只要投保人是因为雾霾而产生的呼吸系统疾病,平安保险都会按照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为其提供相应标准的医疗津贴;平安雾霾指数险是指平安保险公司向包括北京、石家庄等7座城市的居民,推出一款关于当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的保险产品,这7座城市的居民通过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并关注自身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的变化,如果空气质量指数爆表,则投保的居民将获得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其次,保险公司自身在运营过程中,时刻注重低碳环保,不断完善自身的低碳运营管理体系。例如:平安保险公司采取保单电子化,1年节约纸张1.4亿张,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344万吨,除此之外,平安保险公司采取定时关闭电脑等措施节约用电,减少能耗,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最后,保险公司作为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自愿购买碳减排量,从而抵消自身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二,间接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中国的保险公司资产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其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中国低碳环保活动的快速发展。例如:平安保险公司于2012年4月,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启动了“万亩平安林”活动计划,截至2013年年末,已经在全国13个城市,种植了130万株各类树木。[27]中国人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联合发起了“千亩公益防护林”活动。保险公司通过此种模式,直接支持了中国植树造林工程的快速发展,间接地减少了中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三 证券公司
(一)中国证券行业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年末,按照总资产规模排名,中国前十大证券公司具体包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设、申银万国。其中,总资产已经超过1000亿元的证券公司包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和广发证券,中信证券总资产为1929亿元,海通证券总资产为1290亿元,国泰君安总资产为1178亿元,广发证券总资产为1088亿元。[28]
2008年2月,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联合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作为中国证券行业在碳金融业务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绿色环保行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绿色运营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中国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后提出的又一绿色政策。该意见一是明确规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尤其是对从事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保核查力度,并且制定了详尽的工作指南,规范和健全了环保核查的专家评审机制;二是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上市公司关于环境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建立相互通报机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从而有效监控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三是研究和完善对于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评估体系,奖励前者,鞭策后者;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于上市公司的惩治力度,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将被公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截至2014年3月,中国国内A股市场上已经有围绕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两大核心,覆盖10多个新兴行业的近200家上市公司。[29]可见,中国绿色证券的发展规模日趋扩大,发展速度日趋加快。
(二)中国证券公司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
由于中国开展碳金融业务较晚,尚未建立完善的关于碳金融业务的资本市场体系。目前,中国碳金融业务中,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全部以现货交易方式为主,以金融衍生品方式交易的产品尚未推出,因此,中国证券公司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之一,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关于碳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但也正在进行不断探索和研究。例如: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联合南方报业集团,并邀请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作为学术支持单位,共同开发了国内首只低碳交易所指数“巨潮·南方报业·低碳50”。该低碳交易所指数交易代码为399378,于2010年9月20日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30]该指数是反映中国经营业务中具有低碳环保特征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总体趋势,能够为中国建立低碳证券提供有效的信息和决策依据。该指数从中国的上市公司中选取50个在低碳环保方面有突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成份股,并从成份股的选择范围和标准上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该低碳交易所指数的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基准日指数定为1000。
四 碳基金
(一)中国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碳基金的本质是通过向政府、金融投资机构、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后,将资金按照基金相应的管理办法投入到节能减排项目中,从而有效促进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发建设。[31]
中国碳基金发展得较晚,但发展迅速,管理体系比较完善,运行情况良好的碳基金主要包括: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中国绿色碳基金。以上两种基金均为政府类基金,中国国内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的碳基金。
第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是于2006年8月28日,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该基金的作用主要是推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建设,搭建中国与国际上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先进信息和技术的合作平台;促进中国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信息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投资企业进一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该基金组织管理架构中主要包括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其中,基金审核理事会主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的代表组成,是清洁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而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32]
该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一是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由国家收取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碳减排指标的销售收入;二是由基金自身运营产生的经营收益;三是由国内外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等的捐赠资金等。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基金累计获得由国家收取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碳减排指标的销售收入大约为133.9亿元。[33]
该基金的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一是通过自身对于全国各地区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调研,并根据各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情况,以捐赠的方式推动其顺利进行开发建设;二是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即有偿使用的形式,支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建设;三是基金对筹集来的资金进行投资和理财,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的增值空间。
该基金自2011年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以来,已审核通过了110个项目,覆盖全国20个省(市),投放贷款资金合计63.36亿元,撬动社会资金345.20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基金已经累计安排了7.1亿元资金,用于支持364个捐赠项目。[34]
第二,中国绿色碳基金。中国绿色碳基金是于2007年7月,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绿化基金会、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保护国际及嘉汉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政府碳基金。该基金的发起资金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的3亿元人民币。[35]
中国绿色碳基金是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设的一只专项基金。中国绿化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初始基金规模为800万元人民币,其业务管理部门为国家林业局。该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是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二是国家的资助;三是通过利用基金资金开展理财或再投资,获得的收益。该基金主要是投向包括碳汇项目在内的所有节能减排项目,促进中国碳排放量的降低,从而从根本上改善中国的气候条件。
该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国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助以及政府的资助获得资金,再通过自身的调研审核,为资金短缺的绿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中国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基金会共筹集资金1.11亿元,签订捐赠合作、实施等协议163个,组织开展大型公益活动10次,参与绿化和生态公益事业的人数超过百万。投资开发建设了包括金山岭、幸福家园——西部绿化行动、宝马绿荫行动、金叶生态专项基金等一批植树示范基地项目,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36]
(二)中国碳基金的服务模式
第一,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碳基金服务模式。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碳基金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碳基金以有偿服务模式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另一种是碳基金以无偿赠予的服务模式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有偿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委托贷款;第二种是股权投资;第三种是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融资提供第三方担保。
委托贷款是指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商业银行(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由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提供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进行代理,并提供贷款给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企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节能减排功效显著的项目,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例如:2013年当年,清洁发展基金审核通过了北京、天津等17个省(市、自治区)的44个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达到28.365亿元,撬动了社会资金达到110.44亿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达到千万吨。[37]
股权投资是指以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向符合自身要求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企业或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入股,但股权比例不能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例如: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出资6800万元,以有限合伙方式入股北京国联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西气东输二线(西段)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成功后,预计每年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29亿吨。[38]
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融资提供第三方担保是指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企业自身资产规模较小,盈利水平一般,偿债能力一般的条件下,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为帮助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企业获得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专门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减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有效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建设。例如: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发起的中国节能减排融资江苏项目,在该项目中,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对项目的风险损失进行分担,在该项目支持下,截至2013年年底,江苏银行已开展的节能贷款项目达到14个,投放2.1亿元。[39]
以上三种有偿服务模式若基金提供资金规模低于7000万元,可直接由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审批,若基金提供资金规模高于7000万元(含),则需要将该项目报送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进行审核批准。同时,以上三种有偿服务模式均需要严格按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监管和使用,并且有着严格的风险防控体系对于所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
无偿赠予的服务模式是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企业需要撰写捐款项目申请书,并报送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由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初审意见后,再报送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并由其报送国家发改委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则由国家发改委、项目组织申报单位、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申请人共同签署《赠款项目合同》。同时,赠款项目需要接受国家发改委的监管和验收,赠款项目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完成,若不能及时完成,需要在原定结束时间基础上,提前三个月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且不能超过一年。例如:由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制作的《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在行动》宣传片以及科普图册,每年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进行展出。[40]
第二,针对碳汇项目的碳基金服务模式。中国碳基金对于碳汇项目的服务模式采取的是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实施中,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针对碳汇项目,制定了《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国对于碳汇项目的服务模式。一是明确了碳汇项目的定义: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活动以及与碳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技术培训和宣传等项目[41]。二是规定了碳汇项目的立项原则,尤其是对碳汇项目的投向和规模有相关要求,项目投向主要是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相对较差和薄弱的地区,同时,项目规模不低于5000亩。三是规定了碳汇项目的申报采取立项审批制,以各地区的县为申报单位,且每个县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各县申报碳汇项目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撰写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名称、实施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相关信息、计划造林的规模、投资总额、实施意义、可行性分析、实施的条件以及资金用途等,并将项目建议书上报到各地区的林业主管部门,由各地区的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第二阶段,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碳汇项目将被提交到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进行最终审核和批准。第三阶段,碳汇项目获得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的最终批复后,由申报县组织具有乙级以上的编写单位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第四阶段,项目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将由申报县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四是碳汇项目在实施期间内,需要进行自查、验收和核查。碳汇项目的实施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需要在项目实施1年以后,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然后,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在碳汇项目实施3年以后,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同时,每隔5年,有相应的技术测量单位对实施的碳汇项目进行碳汇计量。五是基金的资金拨付将按照合同制的方式,根据碳汇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并不得挪作他用。
五 律师事务所
随着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国碳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会员包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会员包括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等。另外,还有专注于CDM项目开发的金杜律师事务所等。
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随着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服务网络也在不断扩大和完善,已经在国内30多个省会城市设立分所,并且布局国际市场,在国外设立了29个分支机构。其项下的律师数量已经达到3000人以上,且均毕业于国内外名校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与多家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评估公司、咨询公司常年保持合作伙伴关系。除此之外,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广泛,包括传统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公司综合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等业务领域,同时,也包括新兴的矿业能源、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等业务领域。
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总部设立在北京,而且在国内外大型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现在其律师团队人数达到了1200人左右,综合竞争力较强。该所的业务范围覆盖公司业务、融资业务、资本市场和证券业务、反垄断与国际贸易业务、争议解决业务以及知识产权业务等。尤其是在碳金融市场上,金杜律师事务所参与程度较高,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该所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服务内容包括:尽职调查、协议审核、提出合法合规性的建议等。
六 中国碳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
由于中国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间较短,碳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尚属于初步建立阶段,碳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各中介服务机构尚未建立独立的、有针对性的经营管理体系,服务手段相对单一,产品种类不够丰富。因此,各中介服务机构只是初步地参与中国的碳金融交易,创新研发还不够深入,参与度还不够高。
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其经营的目的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之前,中国商业银行对于碳金融市场交易还处于初步的尝试阶段。具体表现为服务手段相对单一,经营规模较小,碳金融交易产品种类不够丰富,对于碳金融交易尚未建立独立的、有针对性的经营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碳金融经营管理部门、碳金融产品研发部门、碳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碳金融信贷审批部门等相关职能机构。例如:在中国商业银行中,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只是在传统信贷领域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且经营规模较小,尤其是对于碳金融及其衍生产品创新研发得较少,参与度不高。只有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较少数的商业银行能够积极开发碳金融交易的相关产品,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对于中国保险公司来说,参与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不够深入,主要原因是其虽然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探索新盈利模式的积极性较高,但由于受到中国监管制度的限制,无法直接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只能是创新研发一些比较简单的保险产品,或者是自身参与节能减排的相关活动,参与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空间有限。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保险行业监管体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研发针对碳金融交易的相关保险产品,拓宽中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直接参与碳金融市场的交易,盘活中国保险行业的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增强中国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对于中国证券公司来说,目前,参与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中国碳金融交易的产品主要以现货为主,还没有创新开发出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相关金融衍生品,包括碳期货和碳期权等。因此,中国应该加快对于碳期货和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同时,应该借鉴和学习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市场经验,不断完善中国证券资本市场的服务体系,为将来中国碳金融衍生产品提供完全、稳定的交易环境,推动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
对于中国基金公司来说,目前,服务手段不够丰富,基金的经营规模较小,支持的碳减排项目数量较少。主要原因是中国尚未建立其多层次、多种类的基金市场结构,基金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中国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的全部为国有控股的基金公司,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的基金公司,专门参与中国的碳金融市场交易。因此,中国应该不断完善碳金融交易的投资体系,提供相关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引导民营基金积极参与中国的碳金融交易活动,丰富资本渠道和来源,创新研发更多更好的碳金融交易产品,从而有效增强中国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随着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需求不断增强。目前,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基本能够在其服务范围和能力内,积极参与中国的碳金融市场交易,但服务的对象相对比较单一,服务的手段不够丰富,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是以中国碳交易所的会员身份来对碳金融交易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中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关于碳金融交易的法律体系,律师事务所应扩大其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碳金融交易机构和个人等,同时,不断丰富其法律服务种类,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
第四节 市场交易者
一 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
自2013年6月18日起,中国陆续启动了7家区域性碳金融交易市场,在各个区域性碳金融交易市场中,采取的是总量控制、强制减排的交易制度,因此,各个区域性碳金融交易市场均对碳排放权受约束企业的准入标准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在北京市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42]
在上海市碳金融交易市场中,针对不同行业的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设计和规定了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对于工业行业的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来说,采用的是历史排放法来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工业行业细分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橡胶以及化纤等行业;对于商场、宾馆、商务办公楼建筑及铁路站点等行业中的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来说,采用的也是历史排放法来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对于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来说,采用的是基准线法,即综合考虑电力企业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年度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以及负荷率修正系数等因素,从而确定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对于航空、机场以及港口等行业中的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来说,也是采取基准线法,确定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43]
在天津市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是指在天津市的行政区域内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2009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44]
在广东省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是指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企业和单位,以及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45]
在深圳市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是指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或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或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46]
在湖北省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47]
在重庆市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是指在重庆市的行政区域内对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该规模是指2015年之前,2008年至2012年之间任一年度的碳排放量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48]
二 碳交易投资企业
在中国,除了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之外,还有一些以投资为目的,自愿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的企业和单位,包括CDM项目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碳投资公司、碳资产管理公司等。
商业银行包括:上海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投资公司包括:北京太铭基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碳战军团投资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市产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碳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中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达汇通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例,中国部分央企可以自主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并通过转让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碳减排量,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具备此资质的央企合计有42家,具体见表1.1。
表1.1 可自主申请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央企名单
续表
三 市场交易者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
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者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和碳交易投资企业等,其中以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为主。这些碳金融市场交易者在中国现有的区域碳金融市场交易框架内,能够准确定位自身的职责和角色,充分发挥自身在碳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努力完成自身的履约目标。
在中国7个区域碳金融交易试点城市中,已经被纳入的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合计达到2000多家,覆盖了10个行业。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基本能够按照自身碳排放的实际情况,及时上缴相应的碳配额,履约率平均达到98%,其中,上海市的191家碳排放权受约束的企业全部能够及时上缴相应的碳配额,履约率达到100%。[49]
除此之外,中国其他的碳交易投资企业也能积极参与碳金融交易,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创新一些碳金融交易产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例如:2014年9月16日,由中国兴业银行发起的“兴元2014年第二期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该债券是中国首次发行成功的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该证券招标总额为33.18亿元,实际投标总额达到82.96亿元。[50]
但由于中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碳金融市场,市场交易者的构成相对单一,尚未对投资个人全面开放,对于中国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流动性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该尽快完善中国碳金融交易体系,进一步丰富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者的构成,提高中国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降低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市场风险。
[1]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
[2]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ndrc.gov.cn)。
[3]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
[4]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网(http://www.cdmfund.org)。
[5] 杨永杰、王力琼、邓家姝:《碳市场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5页。
[6] 北京环境交易所网站(http://www.cbeex.com.cn)。
[7] 北京环境交易所网站(http://www.cbeex.com.cn)。
[8] 北京环境交易所网站(http://www.cbeex.com.cn)。
[9] 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bjets.com.cn)。
[10] 杨永杰、王力琼、邓家姝:《碳市场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193页。
[11]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网站(http://www.cneeex.com)。
[12] 杨永杰、王力琼、邓家姝:《碳市场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页。
[13] 杨永杰、王力琼、邓家姝:《碳市场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页。
[14]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网站(http://www.chinatcx.com.cn)。
[1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网站(http://www.chinatcx.com.cn)。
[16]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网站(http://www.chinatcx.com.cn)。
[17]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
[18] 程炜博:《银行碳金融业务模式》,《中国金融》2014年第4期。
[19] 李仁杰:《市场化与绿色金融发展》,《中国金融》2014年第4期。
[20] 《浦发银行2013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65页。
[21] 浦发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spdb.com.cn)。
[22] 《浦发银行2013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66页。
[23] 中金在线网站(http://yhcs.bank.cnfol.com/100428/138,1400,7618729,00.shtml)。
[24] 兴业银行网站(http://www.cib.com.cn)。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http://www.zhb.gov.cn/gkml/zj/wj/200910/t20091022_172498.htm)。
[26] 郭福春:《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
[27]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官方网站(http://about.pingan.com/pinganxinwen/1395125960371.shtml)。
[28] 中商情报网(http://www.askci.com)。
[29] 郭福春:《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第71页。
[30] 周逢民:《透视碳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第221页。
[31] 张健华:《低碳金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页。
[32]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网站(http://www.cdmfund.org/about_us.aspx?m=20121126141927200900)。
[33]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2013年报》,第5页。
[34]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2013年报》,第7页。
[35] 张健华:《低碳金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
[36] 中国绿化基金会网站(http://www.cgf.org.cn)。
[37]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2013年报》,第9页。
[3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2013年报》,第10页。
[39]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2013年报》,第12页。
[40]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网站(http://www.cdmfund.org)。
[41] 中国绿色碳基金网站(http://www.cgf.org.cn/zt_lst/detail3.asp)。
[42] 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bjets.com.cn)。
[4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hdrc.gov.cn/main?main_colid=319&top_id=312&main_artid=23535)。
[4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2013〕12号。
[45]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401/t20140117_462131.html)。
[46]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fzj.sz.gov.cn:8080/cms/templates/fzb/fzbDetails.action?siteName=fzb&pageId=4684)。
[47]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bets.cn/dffgZcfg/1167.htm)。
[48]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222.178.87.205/news/objects/77.html)。
[49] 中国碳排放交易网(http://www.tanpaifang.com)。
[50] 中国碳排放交易网(http://www.tanpai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