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与责任保险
- 郭蕙兰 李辉 张建深
- 1824字
- 2021-10-11 18:12:39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可见,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
一 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其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由投保人如实填写。保险人据此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一经保险人承诺并盖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投保人填写不实,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需求将无法得到保障。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分别设计并统一印制,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人需要了解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相关内容,例如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二 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为了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而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通常以30天为限。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则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的内容一般较为简单,只载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投保人的姓名、承保险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投保人要按投保单注明的保险期限计算缴纳保险费,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暂保单有效期内出险的要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
(1)保险代理人已承揽到保险业务,在保险人还没有办妥承保手续之前,先出具暂保单,作为保障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揽到一些特殊业务,例如超出自己业务审批权限的或危险单位比较特殊的,尚需等待上级公司或总公司审批,可出具暂保单,作为保障的证明。
(3)在保险人和投保人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已将主要的保险条款协商一致,但还需进一步商讨合同的一些细节问题,保险人可以出具暂保单,作为保障的证明。
(4)保险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立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三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普遍形式。保险单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通常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保险事项和附注条件等。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索赔和保险人处理赔案的主要依据。
四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实际是简化了的保险单,又叫“小保单”,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险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单条款为准,如果两者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
保险凭证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使用:
(1)在团体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只签发一张正式保险单,而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保险凭证,以证明其已投保。
(2)在车辆保险中,若多辆车辆由一张保单承保,保险人给每辆车签发一张保险凭证以备沿途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查验。
(3)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若采用预约保险的方式,需要对每一笔货物签发单独的保险凭证。
五 批单
批单又称批改单或背书,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保险人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批单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
(1)对已经印刷好的标准保险单所作的部分修正,一般不改变保险单的基本保险条件,但是会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
(2)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某些保险项目进行调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当投保人有变更需求时,需要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立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凡批改过的保单的各项内容以批单为准。批单既可以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出立变更合同的附贴便条。若对同一项内容做了多次批改,则以最后一次批改为准;既有打字批改,又有手写批改,则手写优于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