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工作规定学习手册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09字
- 2021-09-27 14:48:14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