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证 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 案

第三节 询 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 定

第六节 辨 认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 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