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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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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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