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理解与适用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一般所应提交的法定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属于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条文参见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3、4条

▶典型案例指引

贵州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黔高民申字第679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而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并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故二审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