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劳动者可以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理解与适用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

(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由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

(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因此,劳动者可以按照这一条确定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受理。一般来说,申请支付令属于本法列举的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范围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四)审查和决定。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是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因此,法院只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就可以了。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调解协议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驳回。比如调解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就不能发出支付令,应当驳回。

(五)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发出后,用人单位要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要么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六)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