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典型案例指引

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

案件适用要点: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