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条文参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