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条文参见

《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