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513字
- 2021-09-18 15:15:28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理解与适用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作价方式有所不同。合资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是由所有股东出资建立一个合资的法人经济实体,合资各方为了确定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东,股东不论以什么方式出资(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出各自的出资额在企业法定资本总额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对企业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因此,以土地使用权向合资企业出资入股的股东,也必须用货币计算出资额。合作企业则是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进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都具体写入合同。因此,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即无必要以货币计算这一部分的入股金额。
合资、合作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详言之,合资、合作企业之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都必须先签订合同,批准后,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