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主体是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其要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设备、工程和服务能够安全、可靠,满足核安全管理的要求,以期使所有影响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质量的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二、关于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质量保证适用于所有对核安全有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活动。具体包括组织机构、文件控制、设计控制、采购控制、物项控制、工艺控制、检查和试验控制、不符合项控制、纠正措施、监察、评价、检验、试验、记录等。

我国核安全法规对质量保证的具体范围有明确规定。例如,针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所提出的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所有对核电厂负有责任的人员、核电厂设计人员、设备供应厂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员、运行人员以及参与影响质量活动的其他组织。

质量保证大纲是指为确保物项或服务的质量而制定的关于管理、技术和行政性控制等方面的综合制度,它是质量保证活动的可靠依据。它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质量保证大纲还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和有效实施一项覆盖核设施所有安全活动的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营运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必须遵守质量保证大纲规定的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