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核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技术准则。核安全标准是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范的配套和完善,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核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也是规范核能、核技术利用生产经营,促进核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核安全标准体系,有关标准内容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导则中。由于经验、技术能力、资源等各方面原因,我国核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尚不完善,不能满足核安全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核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核安全标准不多,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引入我国后大多转化成了我国的核安全法规、规章和导则。在很多领域我国的核安全标准还是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由于核安全标准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核安全标准的制定,明确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提出“推进核安全标准系统化。加强核安全标准顶层设计与管理,建立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一批核安全标准,强化核安全标准立项审查,提高标准与法规的衔接性”。为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专门的核安全标准体系,并且明确核安全标准的法律属性。

核安全标准是防控核能利用风险、衡量核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标尺。高标准才能严要求,核安全法明确规定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应当坚持从高从严的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对“从高从严”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在制定核安全标准时,应当综合平衡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不宜一味强调“严”而牺牲效益。法律最终保留了“从高从严”的表述,旨在表达一种核安全无止境的价值取向,即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