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核设施、核活动实施全寿期、全过程监管。对核设施而言,国家核安全局分别对其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不同阶段进行审评,并相应颁发许可证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国家核安全局六个地区监督站对辖区内核设施的建造质量、设备制造质量、人员资质、运行安全等进行日常、例行和非例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保证对核设施实施有效的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通过对核设施的放射性排放和周围环境的监督性监测,监督核设施运行对环境的影响。一旦发生事故,国家核安全局还通过督促核设施、核活动的主体责任单位(营运单位和承运人)有效启动应急机制,控制和缓解相应后果,以达到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目的。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核活动安全开展全方位安全监管,并不排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与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有关活动的在环境保护、工业安全、职业健康、道路运输安全、消防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二、关于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从核能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来看,主要有国务院有关核工业、能源主管部门,还有其他有关部门。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核电布局、重大项目审批、科研以及对核行业的管理等都可能对核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如过快的发展速度可能会对核安全监管的能力形成一定的压力,不利于核电站的安全;核电站引进技术的安全性也直接影响到了该(批)核电站的安全水平;核电厂的布局与环境、人口分布、能源需求等有关,特别是核电厂布局中的选址,涉及核事故应急等诸多安全问题;对于核能开发利用的有关科研工作,也会对我国的核安全水平产生影响。

根据目前的部门职责分工,国防科工局在核能开发利用监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核工业生产和技术的政策、发展规划,实施核行业的管理,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等。国家能源局的主要有关职责包括: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此外,还有公安部门在核设施、核材料、核技术利用的安全保卫、核事故应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等方面具有相关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方面具有相关的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门则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核能开发利用中的一般工业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如对核电厂中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监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上述政府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生产计划、项目立项、进度控制和成果验收等活动中,必须将核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并为其所管辖单位的核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三、关于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共同提高我国核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国家核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体制机制,实行联防联控,科学统筹核设施安全、辐射监测、朝核应急、反核恐等各项工作。

国家安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职能,有必要建立国家核安全协调机制,统筹相关工作,形成合力,保障核安全。这也是落实核安全法第3条规定的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的重要机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