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关于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的从事核设施建造活动的一般性要求

这是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关于核设施建造许可年限的规定

核设施建造许可一般有时限性,以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最新核安全标准的要求。根据本款规定,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建造许可有效期届满,尚未建造完成的,原则上需要办理延期手续,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在通过安全评估的前提下,可以做出例外安排:一是由于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核设施延期建造属于营运单位无法控制的因素,在核设施建造许可届满后可以无需履行延期审批手续需要继续建造;二是用于科学研究和工程示范的核设施规模相对较小,带有一定研究论证性质,主要用于实验活动,可以不受一般商用核设施建造许可期限的限制;三是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通常需要大量调试工作,导致建造周期较长,在当前技术条件下,需要放宽建造许可年限。

三、关于核设施调试的规定

核设施的调试过程通常在核设施建造和运行阶段实施,其目的是验证核设施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根据本款规定,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必须实施完成必要的调试,才能进行首次装投料;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后,也应按计划完成相应的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