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 陆浩
- 113字
- 2021-09-18 14:48:36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